展開選單

網站服務選單

登入

頁面路徑列表

子選單列表

作家專業書評

阿潑/「危害人類罪」與「種族滅絕罪」是怎麼來的?──讀《人權的條件》

  • 字級


作家讀書筆記bn


罪與罰,在人類文明裡是一組概念,相應而生。犯罪的個體要接受刑罰,似乎是理所當然,但若犯罪主體是國家,該當如何?又,國有法典決定人民的罪責,但整個世界又該如何裁定個別國家的錯誤及責任?再換個問法:當緬甸政府暴力對待羅興亞人,世人要求國際制裁,依憑的是什麼?當美國出兵中東,被譏諷為「世界警察」時,又是根據哪條法律?

人權的條件:定義「危害人類罪」與「種族滅絕罪」的關鍵人物

人權的條件:定義「危害人類罪」與「種族滅絕罪」的關鍵人物

這些問題的答案都可在《人權的條件:定義「危害人類罪」與「種族滅絕罪」的關鍵人物》中找到線索,因為本書圍繞紐倫堡大審而生,而現代國際司法系統即是從大審那一刻開始出現。作者沙茲(Philippe Sands)在前言如此自述:「紐倫堡大審給萌芽中的人權運動大大推了一把。的確,有人對這種『勝利者的正義』不以為然,不過那仍然是一種催化劑,打開讓一個國家領導人被送到國際法庭受審的可能性,這種事以前從未發生過。

沙茲是國際人權律師,曾經處理智利獨裁者皮諾切的審判,經手過前南斯拉夫、盧安達、車臣、等等案子,也必須處理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種族滅絕罪」(genocide)的指控──這兩個理論差別在於:如果謀殺十萬個人恰是屬於同個群體,前者認為殺死的是個人,而後者的焦點則是群體

沙茲解釋,兩者是動機的問題:要證明被告犯了種族滅絕罪,你必須證明他有摧毀群體的動機;但危害人類罪的成立,不需要這種動機。要證明人有動機想要摧毀一個群體(整體或部分)是出了名的困難,因為從事殺戮的人通常不會留下讓你追查到這個動機的文件檔案。


作者沙茲(Philippe Sands,1960- )承辦過許多重要人權案件,包括智利統治者殺害人民、剛果人道危機、南斯拉夫和盧安達大屠殺等。左圖為英文版書封。(圖片來源 / HLS


即便沙茲可以清楚解釋理論,卻對其來源感到模糊,於是當他完成《人權的條件》這本書,也就釐清了這兩個理論來源,而這一切,都從他接受一場來自利維夫(Lviv)的演講邀約開始──這個城市目前被劃為烏克蘭領土,曾經過多次國家政權轉移,族群多樣卻敏感(聽起來跟台灣很像!),沙茲的外祖父李奧即成長於此,而分別發展出「危害人類罪」與「種族滅絕」的法律人勞特派特(Hersch Lauterpacht)萊姆金(Raphael Lemkin),同樣與這個城市有著或近或遠的關連。換句話說,利維夫與國際法起源息息相關

而有兩位打造現代國際司法系統的法律人源於這座城市的事實,成為沙茲在此演講的素材。演講後,一個學生私下問他:這城市沒有人知道或在乎勞特派特和萊姆金,因為他們是猶太人,他們因為這個民族身分而受到污染,「我想讓你知道,你的演講對我非常重要,對我有切身的重要性。」她進一步提問:「以你外祖父的遭遇,難道不是你更應該追查的嗎?」


(左起)奧地利歸化英國的法學家勞特派特(1897-1960);猶太裔波蘭律師萊姆金(1900-1959)。


儘管本書從書名或書的厚度(500多頁)看來,像是在說明法律理論的起源,感覺會充斥讓人生畏的法律論述或教條,但若展書閱讀,就會明白「追查」(或說追尋)才是關鍵字,有追尋就有過程,有過程就產生敘事,而敘事會製造故事。這本書會奪得許多非虛構寫作大獎,其來有自,非但不生硬枯燥,且善用檔案與訪談使文字靈巧生動,彷若真人於紙上現身,讓人很自然進入歷史時空。

翻讀此書未久,我就發現沙茲很會使用檔案文書(或許是律師訓練使然)。他自述外祖父李奧並不會談及過往經歷,因此他對外祖父母的故鄉、遭遇可說是一無所知,為了彌補這個空白,他將母親保存的物件進行整理,並在利維夫的資料庫以及華沙檔案館找尋舊地圖、這城市的一切,甚至李奧家族合照和出生證明──這實在令我吃驚,很難想像台灣的檔案局或任何一個檔案保存機關會保留過去每個人民的資料(於是我還分心去查了東歐各國檔案保存機關的狀況)。不只如此,沙茲亦會藉助幫手,在大學裡耙梳相關檔案,好找出勞特派特、萊姆金等人的上課記錄、教師以及其他檔案,並搭配日記、書信與其他文件,整理出筆下人物的性格與特徵。

可以說,檔案是沙茲書寫的基礎,但他也認真找到關鍵當事人或後代,進行口述訪談,以便一一解惑。他往返大西洋,穿越歐陸,就為了核實一些細節,好讓這些已無法說話的人「活過來」。

例如,沙茲以正面敘述法學者勞特派特的嚴肅勤懇,沒有太多情緒地發展自己的思考與理論,卻也會從一些微小描述,傳達每個人都有的矛盾性。好比,勞特派特日思夜想的母親終於來到倫敦,他看到母親的指甲彩繪卻很生氣,認為不該打扮,而受母親影響的媳婦(他老婆),去剪了個鮑伯頭,教授勃然大怒,要她改回圓麵包頭。他老婆氣到要跟他離婚,說:「我可以而且必須擁有私人空間,不能任由你霸凌我。」但最後老婆讓步,作者於是做了個小結:

勞特派特固然重視個人權利,但不包括母親和太太的個人權利。

由於沙茲是勞特派特之子以利(Elihu Lauterpacht)的學生,因此,親眼見到勞特派特那仍然頂著圓麵包頭的妻子,於是寫下「接下來50年,她都是圓麵包頭」的字句。

沙茲對勞特派特還有另個敘述,稱他也許是個「傑出的年輕明日之星」,但「過度傲慢,武斷得像個法官」:

勞特派特堅持己見,不把別人的觀點當一回事。在這些會議中,他「煩躁不安和毫無耐性」,「讓自己不像個紳士」,每逢別人不贊成他的看法就會露出趾高氣昂的態度,還會生氣。因為意識到自己行為無禮,勞特派特給亞諾夫斯基寫了一封態度勉強的道歉信。「當我把自己的想法交付批評,會樂於看到它們被撕成碎片。」信中說,「我也許是誤以為別人也有一樣的想法。」

即便面對這麼一位名聲鼎然的學者,如仰望一座大山做為後輩學生的沙茲仍勇於突破、深描這個貢獻者的立體形象。

1920年代至1930年代納粹黨專用辯護律師,後來成為納粹德國領導人之一漢斯.法郎克(1900-1946),納粹黨專用辯護律師,納粹德國領導人之一。紐倫堡大審中,依「危害人類罪」判處絞刑。(圖 / wiki

不光是這些法學者,他描述波蘭於納粹占領時期的總督漢斯.法郎克(Hans Frank)時,也不一昧給予反面形象或是探討「平庸之惡」,僅如實陳述同是律師、同是法律人的法蘭克,如何以法律為橋樑接近希特勒,又如何創造一部消滅猶太人的惡法──法律可以做為正面工具,同樣也能做為殺人武器──而如此一位權力者如何面對權力或臣服權力(包含妻子對他的控制欲),如何面對審判與罪罰,都在沙茲筆下細緻且有邏輯地呈現梳理。更讓人拍案讚賞的是,沙茲透過法郎克兒子的回憶,挑出他可能是同性戀的線索,並經由更多採訪與檔案文書,證實這名致力於消滅猶太人與同性戀的官員,本身就是同志。

人的複雜,由此顯露。這是非虛構寫作或文學之所以要達到的,法條文字無法說明也無法釐清人類情感與世界的各種細緻。因此,本書即使是重建紐倫堡大審與之前的時代,訴說國際法相關理論的思索建立與由來,但更多放在「人」的身上──畢竟,人間的法律秩序也是人所創造,由人來審判,由人來執行,且是由人所服從與接受。故具體的論證思辯,本身並不枯燥,本就是很「人」(humanity)的結果。

沙茲在書中描述一個爭論的例子──引進「種族屠殺」概念的萊姆金與老師曾針對1915年亞美尼亞大屠殺的後續進行辯論(沙茲後來查出這位老師也教過勞特派特),一位名叫特利維安的亞美尼亞年輕人,刺殺了主導屠殺的鄂圖曼帝國部長塔拉特.帕夏(Talaat Pasha)後,於德國柏林進行審判。萊姆金對老師表達質疑:殺死無辜亞美尼亞百姓的兇手為何可以不受懲罰?

老師反問:「那麼,你要把國家的主權置於何地?難道所謂的主權不就是一個國家有權按照它喜歡的方式對待它的公民?」
萊姆金反駁:主權就像外交政策或開辦學校和鋪路一樣,是為人民的福祉而設。它不是讓一個國家「有權殺死幾百萬無辜人民」,如果國家如此行動,世界就需要有法律來禁止這種行為。
「亞美尼亞可曾設法讓那個土耳其人因為屠殺罪被捕?」
「沒有任何可以讓他被逮捕的法律依據。」
「哪怕他參與殺死許多人?」
「假設有個人養了一些雞,」教授反駁,「後來殺掉幾隻,有何不可?那不關你的事,如果你干涉,就是僭越。」
「亞美尼亞人不是雞!」萊姆金尖聲說。
「當你干涉一個國家的內政,就是侵犯了該國的主權。」
「所以特利維安殺死一個人是罪,但那殺死一百萬人者卻不是罪?」

類似這樣的紀錄與辯論,被紀錄在書中,讓法律得以「活現」,並讓讀者隨之思考。因此,這本書確實是一套「人物」故事,而且是好看的故事。這歸功於沙茲的文字功力與「鏡頭感」──他從1946年10月1日法蘭克進入「第600號審判廳」的畫面開始寫起,再快速帶到座位上的勞特派特,以及在巴黎聆聽無線電廣播的萊姆金兩個角色。沙茲採用場景與人物速寫,清晰交代主題與敘事風格,指向此書即將呈現的風景之後,立刻透過法郎克兒子帶領參觀正義宮、利維夫的演講,盤點整本書的人物線:加害者與其後代、家族被納粹所害且發展國際審判理論的法律人,以及自己的親族。

\紐倫堡審判法庭紀念館的「第600號審判廳」/


這幾個帶有法律背景的人物,構成主要軸線,以利維夫為中心,做大範圍地理移動,依據時間軸線發展,互有涉入與論證,最終組構成一個超越過往論述德國納粹罪行與猶太人命運的「罪罰」敘事,既不落入殘酷,也不揮舞悲情,僅僅由個人選擇和行動來推動敘事,並在今日由其後代或學生反思歷史遺緒與結果

例如故事主角(加害者)法郎克的兒子尼克拉斯,與另一名同為納粹加害者的兒子,即對父親的作為有不同的理解。法郎克之子坦然面對父親的罪責,但另一名後代則不斷合理化且解釋父親的作為。

其實讀到這裡(全書後半),我心裡隱隱感覺到的「結構感」,幾乎被證實──雖都與利維夫有關,雖幾乎是法律人,雖偏重猶太人,但因選擇與路徑的不同,而有加害者被害者之分,有著重個體與強調族群之別,有反省否定的差異,即便個性與行事作風亦是天壤。

其實,光看英文書名East West Street,即有暗示──最初我對這書名感到疑惑,直到閱讀到第二章〈勞特派特〉時,才清楚揭示:勞特派特與沙茲的外曾祖母皆住在若烏凱夫(Zolkiew)的一條東西向大街上,一個極東,另一個極西,且都是猶太人。書名副標的origins,也有地理的指涉,即如前述的利維夫,但後卻分出了「危害人類罪」與「種族滅絕罪」兩個取徑,而這極為不同的路徑最後都在紐倫堡大審中匯流,並為今日國際法審判所用。

此外,若不論「跋」,整個故事以紐倫堡正義宮裡對法郎克的審判起,也透過法郎克之子尼克拉斯回顧大審與牢獄之狀,最後的收尾,也落在尼克拉斯回顧審判以及對父親的評論──因為父親始終不認罪,於是身為德國媒體記者的他對沙茲表示自己反對死刑,「但我父親的死例外。

我每日都看這照片」尼克拉斯隨身帶著父親問吊後的屍體照片,「為的是提醒自己,他確實已經死去。

我忍不住想到,台灣的檔案局保留著許多威權統治時期的軍法審判文件,政治犯遭處刑前後的照片,那一幀幀照片是國家殺人的證明,但殺人者(加害者)除了落在審判文件上的名字,還無能現形。但這或許不是我等感慨而已,即便是沙茲都說,國際司法發展以來,待處理的殺戮案件還是一串長長的清單,第600號審判廳的良好立意未被發揚光大,而這或許是上一代留給我們繼續努力的課題。

人權的條件:定義「危害人類罪」與「種族滅絕罪」的關鍵人物 (電子書)

人權的條件:定義「危害人類罪」與「種族滅絕罪」的關鍵人物 (電子書)


作者簡介

受過新聞與人類學訓練,曾擔任記者、NGO工作者以及研究員,資歷多樣。曾獲兩岸交流紀實文學獎、全球華文文學星雲獎報導文學類獎、開卷好書獎等。
著有《憂鬱的邊界》《介入的旁觀者》、《日常的中斷》,合著有《看不見的北京:不同世界.不同夢想》《咆哮誌》等。在轉角國際、鳴人堂等媒體平台持續筆耕。
Facebook:「島嶼無風帶

 延伸閱讀 
無法送達的遺書:記那些在恐怖年代失落的人

無法送達的遺書:記那些在恐怖年代失落的人

大審判家弗里茲・鮑爾:看檢察總長如何翻轉德國的歷史

大審判家弗里茲・鮑爾:看檢察總長如何翻轉德國的歷史

納粹的孩子

納粹的孩子

血與土:一部種族屠殺與滅絕的世界史

血與土:一部種族屠殺與滅絕的世界史

上下則文章

主題推薦RELATED STORIES

回文章列表

關閉

主題推薦

關於死亡的思考

什麼是衰老,什麼是死亡?

115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