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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清白無辜、也未受嚴刑拷打,卻成為冤罪犯的心理學之謎──讀《解讀「虛偽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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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法律明文規定自白不得做為有罪認定之唯一依據,猶需有補強證據,法學理論也再三強調因自白成冤者數見不鮮,但司法實務依舊偏好自白,自白仍然是證據之王,且經常就是有罪認定之唯一根據──」
──尤伯祥(現任大法官,江國慶案及蘇建和案義務辯護律師團成員)

2022年3月15日,大阪地方法院裁定大阪府警察的偵訊行為違法,逼使「東住吉事件」嫌犯青木惠子做出「虛偽自白」,落入長達20年的冤獄,並命令大阪市府賠償1224萬日圓。產經新聞的專題報導中,引用心理學家濱田壽美男在著作《解讀「虛偽自白」》(2018)提出的各種觀點,解釋這起近年最受日本社會矚目的冤罪成因。

1995年的東住吉事件中,一名住在大阪市東住吉區的小學六年級女孩被燒死,警方認為是縱火殺人案,逮捕死者母親青木惠子與同居男子。兩人在偵訊階段自白,雖在公審時翻供宣稱是在警方嚴訊下才認罪,仍遭判無期徒刑。直至2012年再審,宛如中山七里「御子柴律師系列」戲劇化的情節:依據辯方完整重現犯罪現場的實驗,確認與自白行跡有明顯的不合理之處而改判無罪,但又在檢方抗告後,多等了三年才獲得高等法院釋放,至今,青木仍未得到檢察官、警察等當事人半句道歉。如果對日本冤罪事件有所研究,會發現從昭和到令和,固然司法實務有在演變,但相似情況的冤罪事件仍持續輪迴,其中最關鍵因素便在難以突破的證據之王:「自白」。

根據我國幾次最高法院判決解釋,「自白」(口供),就是指被告(或嫌疑犯)承認自己全部或主要的犯罪事實,與「認罪協商」並不相同。即使不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或犯案當下神智不清,也不會影響自白的效力。不只日本與台灣,過去全世界都有許多案例在缺乏證據下,只憑目擊者證詞與嫌犯自白便定罪,例如1967年的「布川事件」:明明沒有任何指紋、毛髮等客觀證據,卻從一審到最高法院都判處兩個年輕人無期徒刑,花了29年才確認是冤罪獲釋。

顧名思義,「虛偽自白」就是假的、並非真兇的自白書。而現況告訴我們:即使是複數以上的法界專家,也難以看穿「外行人」做出的虛偽自白。

就算被嚴厲偵訊,如果真的沒幹的話,堂堂正正挺起胸膛、不斷主張自己的無辜不就好了嗎?而且有些案件是可能會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重罪,正常人才不可能隨便就認罪!」這是社會大眾想當然爾的「正論」,尤其20世紀已經不太會有古代那種「屈打成招」的酷刑苛求,哪需要冒著被判死刑的風險自白對吧!?然而,曾任法官的知名人權律師森炎指出,回顧日本最重大級別的「第一級冤罪」,在死刑事件及無期徒刑事件中,各只有「一位」案例能全程否認罪行,其他人都作出虛偽自白,更有半數在三天內就投降。

日本長年具有全世界最高的「檢察官起訴、法院即判罰」的99.9%定罪率,嫌犯若不慎做出虛偽自白,便足以萬劫不復。難道心知清白的嫌犯毫無警覺嗎?究竟,在沒有「嚴刑拷打」的二戰以後,還選擇做出虛偽自白的原因為何?冤罪研究界權威、奈良女子大學榮譽教授濱田壽美男,在著作《解讀「虛偽自白」》詳盡分析「足利事件」、「狹山事件」、「清水(袴田)事件」等代表性冤案幕後,為讀者揭開冤罪「大魔王」:虛偽自白的真相。

書中最先指出,法界至今無法識破虛偽自白的關鍵,在於思維停留在傳統模式。濱田以「傳統/新型」的模型提出說明,「傳統虛偽自白」的流程為:①偵訊者使用暴力、欺瞞的手法偵訊→②單方面強迫嫌犯照本宣科偵訊者所說的犯罪過程→③嫌犯離開偵訊室後會立刻否認自白,強調自己是被逼的。也就是說,普遍認定只要偵辦中有一項沒落入這個流程,犯人的自白就是有公信力、不需質疑的。

然而,真實情況卻不是如此簡單,狹山事件的被告石山一雄維持認罪自白達一年兩個月,足利事件的被告菅家利和遲至一年六個月後才翻供,他們甚至在法庭上被判處極刑以後都沒有立刻改口主張清白,這在擁有言論自由的社會上看起來匪夷所思。當然並非他們「不想活了」,《解讀「虛偽自白」》首度提出的新型虛偽自白過程模型,揭開了這些深藏於複雜人心的謎團。

新型模型的流程是①,警方「沒有證據的確信」。濱田指出,無辜的人會作出虛偽自白最巨大的影響因素,就是偵訊人完全不考慮嫌犯無辜的「可能性」,只是一味要求嫌犯認錯道歉。試想,即使你說破了嘴,密室中也沒有任何人肯聽,輪番上陣的警察只會凶狠地要你承認行兇,眼前所見盡是敵意,這種看不到盡頭的無力感與絕望感,就算沒有使用肉體暴力,也會擊潰大部分的凡人。

更何況,沒被拳打腳踢,就代表「沒有使用」暴力?「足利事件」冤案被害人菅家利和與辯護律師佐藤博史合著的《冤罪:一個冤案被告對警察、檢察官和法官的控訴》(2009)裡,菅家自述1991年被逮捕後的狀況,他在自家還沒同意前往警局,就先遭到警方下馬威(一記裝作無意的強力肘擊),然後是:
他們常常用力敲打桌面以示威脅。他們就像流氓一樣,我被他們粗暴的動作嚇得半死。他們光是吼著:『別給我裝傻!』就能把我嚇到,我連反駁都做不到。
就算說我是自暴自棄也沒關係,總之我只是強烈地希望能趕快逃離這種恐懼。所以最後我說:『是我幹的!』我完全喪失了沉著,只想著再這麼沉默下去,不知道會被痛罵到什麼時候,我只希望趕快逃離那個狀況。
角田光代在《坡道上的家》(2016)也寫過,犯罪婦女的丈夫被認定沒有家暴行為,但他一不稱心就會用力摔門、怒吼,或故意多天沉默擺臭臉,使用卑鄙的精神虐待與言語暴力,逐漸打擊太太的心靈,達成上對下的控制目的。或許警察偵訊時不帶有邪惡意圖,但執行上恰恰造成一樣的錯誤結局。東住吉事件的青木被釋放後,當年偵訊的已退休刑警仍對她當面表示「我認為妳是兇手。」──刑偵劇所歌頌的「刑警的直覺」,往往以「沒有證據的確信」,大量生產虛偽自白。
冤罪:一個冤案被告對警察、檢察官和法官的控訴

冤罪:一個冤案被告對警察、檢察官和法官的控訴

接下來流程②,即便警方沒有明確編一套劇本要嫌犯吞下,但這時認罪的嫌犯能做的只有「嘗試扮演真犯人」,以逃離恐怖的偵訊室。藉由聽到的證據來想像、模擬怎麼犯罪,這時,深信「嫌犯就是真兇」的偵訊者,和嫌犯(假犯人)之間產生了「假性的人際關係」,一種扭曲的「你情我願」。

最後的流程③,是撤回自白轉向否認,其實也需要超乎想像的勇氣和契機。「假性的人際關係」與我們生活中的人際關係一樣不是說斷就能斷,對處於關係的下位者(嫌犯)更難。菅家與石川等冤罪者的回憶都很類似:他們害怕在法庭上翻供,會讓旁聽的刑警翻臉,又再度落入流程①的地獄。於是,必須出現強力信任他們清白的外部支持者,方能協助他們切斷假性關係。

至於,為什麼被判重刑還不馬上自清?濱田指出:因為無辜者對於能預見的刑罰沒有現實感。這就是人類心理的奧妙了,真凶對自己動手的殘酷案件有鮮明記憶,會清楚認知到可能被判死刑的「現實感」,因此謊話連篇逃避刑罰;無辜者是「什麼也沒做」,自然不會產生「我會被判刑」的恐懼,反倒認為總有聰明的法官或律師,能看破他們的虛偽自白,自己可以先被動等待。冤罪犯的心理狀態,不能以我們的常識來解讀。


理解新型態的虛偽自白模型後,除了警察得放下「沒有證據的確信」,接手後續審判的法官或檢察官,也得培養出「識破虛偽自白」的觀察、推論能力,才能打破上述流程,減少冤罪發生。濱田也在書中提供幾個重要方向,首先是他早年著作《自白的心理學》(2001)中的論點:屬於冤罪犯認罪時特有的「無知的暴露」(相對於法律術語「祕密的暴露」)。

「祕密的暴露」是指,在警方調查中尚未得知的事情,藉由犯人口中道出。例如尋獲不著殺害死者的凶器,由犯人本人告訴大家藏在哪裡。至今「祕密的暴露」是判斷自白信用性的一大標準,但這個判斷有時仍會出錯,因此法檢要看的不只是經過潤飾的「自白作文」,而是回顧偵訊過程的影像或錄音帶,注意有無不合理處。「無知的暴露」來自於流程②,被告扮演犯人的想像中,因為自己得從現有情況去「逆向推論」,一定會在言論中出現難以理解的不自然感。

舉例來說,1961年的「名張毒葡萄酒殺人事件」,被告奧西勝自白,他在家自製「竹筒」,將農藥倒入後塞進衣領帶到案發現場,準備倒進會場上的葡萄酒──然而,為何沾到即有危險的農藥不裝在密閉容器,而是容易漏出的竹筒?怎麼看都很莫名其妙,且葡萄酒是主辦人當天決定要準備,怎麼能預先設計為毒害的工具呢?1984年的「日野町事件」,被告阪原弘的自白說,殺人後用自己的小卡車載走屍體;但他沒提到有用布蓋住屍體,只放在車廂於傍晚人潮眾多的地區移動,甚至路線還經過警察局門口,行徑顯見偏離常理。這些就是奧西、阪原只知道現場沒有容器(只有竹子燃燒殘餘物)、或死者屍體有被搬動的「事實」後,自己反推過程虛構出「計畫」。這些破綻反映出「無知的暴露」,反倒證實被告的清白。過去,因要突破虛偽自白是被徹底忽略的一環,東住吉事件能藉由推翻自白來逆轉判決,格外不容易。

《解讀「虛偽自白」》提出的分析,還有一大盲點需要我們認知與理解。菅家利和、阪原弘在現場重現犯罪過程時,都帶著偵查人員找到位置偏僻、路線不好找的證物,這些是警方刻意沒有向媒體公開過的情報,成為讓檢方認定他們是真凶的絕對心證。但濱田的研究舉出,看似不可思議的現象其實來自心理學上著名的「聰明漢斯」效應──漢斯是德國1900年代一匹會算數的名馬,對於旁人出的算術題目,會以蹄踢地板的次數回答正確答案。


1900年代一匹叫做「聰明漢斯」(Clever Hans)的馬,據稱能表演算術和其他智力任務。(圖片來源 / wiki


謎團在多年後才解開,心理學家發現,漢斯是經由觀察周遭群眾不自覺的「肢體語言」而得到答案。例如「12+9」的題目,由於人類都知道答案,當漢斯踢到第21下的時候,觀眾瞬間產生的緊張、晃動等情緒,讓察覺到的漢斯認為是暗示而停下動作。既然馬兒都懂「察言觀色」,那麼社會性緊密的人類更不消提。雖然冤罪犯本人不知道證物在哪,但圍繞在他四周的偵查人員都知道,藉由說難聽是「亂猜」、說好聽是「聰明地觀察」偵查人員洩漏的言語、表情的變化與細微動作,不斷地轉換路線,最終抵達目的地。法院過往認為要有人「蓄意誘導」才是誘導,事實上,即便沒有蓄意誘導,人類的智慧也能做到正確解答,因此造成冤罪。

過去的審判出現過不少爭議,法官被批判不食人間煙火,台灣「國民法官」制度於2023年正式上路,繼日本的「裁判員」制度後,一般公民也得到裁決他人生命的權力。正因如此我們更必須謹慎充實法學素養,了解「虛偽自白」的問題是內在於司法系統中、兼具結構性與組織性的難症。重視客觀證據,放下過激的偏見與正義感,秉持理性與時常被遺忘的「無罪推定原則」,我們才能迎來真正的司法改革。


 
解讀「虛偽自白」:無辜者為何會承認犯下罪行?心理學家解析錯誤自白形成的過程及其矛盾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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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台灣犯罪作家聯會成員,百萬書評部落客,日韓劇、電影與足球專欄作家。本業為製作超過百本本土推理、奇幻、愛情等類型小說的出版業編輯,成功售出相關電影、電視劇、遊戲之IP版權。並擔任KadoKado百萬小說創作大賞、島田莊司獎、林佛兒獎、完美犯罪讀這本等文學評審,興趣是文化內涵、社會議題的深度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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