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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奴、美國人勇?工會體制影響我們怎麼跟老闆談判──勞工史研究者讀《飛蛾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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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讀書筆記bn


在英國研究勞動史時,我曾和一位名叫格里菲斯(Trevor Griffiths)的老教授討論英美和臺灣工會在架構上的差異。看著他銀白的頭髮與黑色的眼珠,我們互相覺得對方所熟悉的工運與歷史都十分離奇。我震驚於英美工會的政治影響力,而他聽了臺灣工會的運作方式說:「啊!那是公司工會(company union)。」這是臺灣人沒有的概念。我清楚地認知到,基於臺灣與西方制度上的差異,人們因而對工會有截然不同的想像。

作為勞動史研究者,這篇由《飛蛾撲火:兩個女人組織工會的故事》所延伸的文章,想從跨國比較的角度為讀者提供一個閱讀切入點,說明臺灣與美國由於不同歷史背景所導致的制度性差異。如此一來,在理解本書作者黛西.皮特金(Daisy Pitkin)工運生涯經驗的同時,在臺灣的我們將能藉由交互參照,定位自身在世界中或歷史上的位置,認識他者,也認識自身。


▌「企業工會」與「跨企業工會」

臺灣人所熟悉的工會是「企業工會」。這種工會以單一企業的員工為會員,一個公司,一個工會。美國工會絕大多數是「跨企業工會」,數十甚至數百家公司的員工全部加入同一個工會,會員數可達數百萬。在跨企業的工會架構下,勞方的人數優勢讓工會擁有巨大的資源;工會收取的會費多到可以開銀行、蓋度假中心、辦報社、經營由勞工民主管理的事業體,甚至連退休基金都可由工會管理。受薪階級在職涯中向工會儲蓄,等到退休後再跟工會領月退俸,安養老年。凡此種種,在臺灣不可想像。

簡單舉例,臺灣的勞保勞退乃由政府統籌管理。一千萬勞工的勞退基金與勞保基金,作為所謂「四大基金」[1]的一部分,通常用來投資股市。當股價下跌時,基金因救市而虧損,企業下跌的股價轉嫁給勞工吸收,時有所聞。在英美,許多退休基金則是由工會管理,當然也用來買股票;然而,這些錢經由轉進勞方經營的事業體,或以各種方式周轉,也可以用來幫助勞工運動,提高有組織的勞方對資方的議價能力。比如說,買廣告宣傳提高薪資的重要性、對政黨政治發揮影響力等。因此,西方國家的政治地景往往由「左、右」來切分,因為資方與勞方都憑藉著巨大的資源在跟對方博奕。這與臺灣無涉於勞資關係的政治地景迥然不同;眾所周知,臺灣勞工很難影響政治。


▌職業工會、產業工會與公司工會

跨企業的工會架構乃是這一切的根本,也是西方公民社會的基礎建設之一,工會的影響力讓公共討論不再只有資方的聲音。在美國勞動史上,工會主要發展出兩種型態:職業工會(craft union)與產業工會(industrial union)。

不同於臺灣投勞保才會想到的職業工會,美國的職業工會以數十萬擁有同樣的手藝或專業的勞工為會員,早在十九世紀已是工運主流。然而,這種工會往往為維護專業人士的利益,而排除非技術性工人、少數族裔、移工等。產業工會於是在十九世紀末應運而生,由於它以同產業的勞工為組織範圍,去專業化的底層工人也可以加入,相對於職業工會以不同職種將同一企業的員工切割歸屬至不同的工會,產業工會可以讓同一企業的所有員工加入同一工會。這一點,使得產業工會不但具有進行全產業總罷工的能力,也降低了分屬不同職業工會的員工互鬥而使雇主得以瓦解罷工的可能性。兩種工會在歷史上曾發生激烈的鬥爭,今天美國最大的總工會「勞連-產聯」(AFL-CIO)[2]則是兩者的聯合。

位於華盛頓特區的「勞連-產聯」是美國最大的工會組織,會員人數約1250萬。該組織成立於1955年12月4日。(圖/wiki


那麼,為什麼美國少有臺灣所熟悉的企業工會呢?事實上,美國早年也曾出現企業工會,但如同格里菲斯教授所言,他們稱為「公司工會」。1914年,科羅拉多州的煤礦工人響應全國總罷工;他們的資方是有名的小約翰.洛克斐勒(John Davison Rockefeller)[3]透過良好的政商關係引進州兵鎮壓罷工,導致21名工人死於屠殺。在美國很多人有槍,後續礦工武裝反擊的一連串事件被稱為「科羅拉多煤田戰爭」(Colorado Coalfield War)。洛克斐勒被國會指控策劃屠殺,為了挽救商譽,他聘請專家學者研發新型態的工會架構,藉由將工會的組織範圍限縮至單一公司的員工,也限縮工會的激進性格,史稱「員工代表計畫」(Employee Representation Plan)。美國工運不分產、職,開始對資方培養的公司工會進行反制;他們認為,由於資方具有管理權,公司工會的幹部絕對會被主管影響,通過資方想要的決議。公司工會被廣泛地認為是一部專門製造「甜蜜的無異議通過」(sweet unanimity)的機器。

美國勞工運動對公司工會的圍剿持續了十幾年。民主黨在當時是多數工會支持的政黨,到1930年代羅斯福總統推行新政,其中一項措施便是《國家勞動關係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確立了資方不得主導或介入工會的形成與管理。此後,公司工會被視為違法,因為其架構足以使雇主影響工會運作。美國工運憑其當年介入政治的實力,捍衛了跨企業的工會架構,從而保持受薪階級對產業的影響力。1949年,國際勞工組織訂定「組織與團體協商權公約」(Right to Organiz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將功能上受到雇主介入的工會列為非法。[4]自此,西方世界對公司工會缺乏獨立性的評價已形成共識,並成為勞資關係的互動準則。

然而,臺灣有臺灣的玩法。1950年,公約才訂一年,國民黨政府開始在島內大量策組企業工會,以及規模更小的廠場工會,型塑了今天臺灣工會弱小、沒錢而分散的樣貌。1960年代,日本也開始出現企業工會。臺灣不但領先日本十幾年,也領先了全世界,更發明「外部工會」、「外力」等名詞,用來勸導勞工抗拒跨企業團結、別跟公司以外的工運人士合作。


▌誰來上談判桌?

《飛蛾撲火》為臺灣讀者提供了美國工運的具體經驗,讓我們看見跨企業勞工運動截然不同的戰術、戰略與運作邏輯。這裡我只指出一點,關於兩地勞工「工會化」(unionization)的不同困境。

書中的關鍵行動「閃電戰」,乃是基於美國的跨企業工會架構與其選舉制度。在美國,想要工會化(unionize)的員工較少成立新工會,大多選擇加入既有工會。試想,現有的工會就有十萬、百萬會員的財力與影響力,為什麼要另外成立一個幾十人、沒協商實力的小工會?美國工會的選舉制度乃是建立在此情境上。基於1935年的《國家勞動關係法》,只要過半數員工在「工會卡」上簽名表達加入「外部工會」的意願,該工會就能代表所有員工跟資方協商勞動條件。如果資方不相信員工在工會卡上表達的意願,則需再辦一次工會選舉──只要開票出來過半同意入會,雇主就不能再拒絕跟工會協商。

此制度下,美國勞工只要一次簽名,或者再加一次選舉,就能加入/成立工會。即使程序上簡單,資方還是能運用管理權破壞勞工加入工會的行動。「閃電戰」的意義即是在資方尚未知情反制以前,私下拜訪員工簽好工會卡,勞方一出手就能確立全公司工會化的意願。由於資方基本上不會承認工會卡,後續只要再讓選舉過半,工會化就可完成。受承認的工會通常會立刻派人,開始跟資方協商更好的勞動條件。

基於跨企業的工會構造,在團體協商中,勞方代表基本上「不是」公司的員工,而是由工會派遣來的談判專家。[5]跨企業工會的巨大資源足以成立專業化的協商團隊;更重要的是,由於勞方談判代表不是員工,所以資方不再能運用管理權對勞方代表施加工作上的壓力。試想,如果你代表同事去跟老闆要求加薪,你的考績會如何?年終還領得到嗎?這就是為什麼公司工會被西方人視為沒有「獨立性」,他們很清楚「甜蜜的無異議通過」是如何被製造出來的。


▌臺灣搞工會,困難重重

作為對照組,在臺灣成立工會沒有快速決勝的閃電戰可用。依照《工會法》,成立工會要找30個同事簽名當發起人,然後連續開四、五場各種籌備會、大會,每個會議都要有書面紀錄,再把文件送去縣市政府核備,讓國家承認工會的存在。先別提這冗長過程一旦被主管發現會發生什麼事,即使順利準備好文件,地方政府往往會通知資方,「你們公司有人要成立工會」。

2015年,宏達電(HTC)的員工準備好文件送到桃園市政府,結果因內容有誤被退件;修正再送時卻被拒收,市府說「另一群人」已經成立了工會,不能成立第二個──查了「工會」名單,幹部都是人資、主管等資方人馬。2023年,長榮航勤的員工爭取年終獎金,隨後申請成立工會,再次遭拒,因為資方已先拿到了工會牌照。社會學家把臺灣這種防堵勞工成立工會的策略稱為「雙胞工會」,早在1977年遠東化纖就有資方與政府聯手搶占工會的紀錄。

在臺灣,即使勞工突破封鎖、成功設立工會,後續跟資方的協商依然困難。因為勞方協商代表仍是公司員工,不像美國可以由外部代表來進行談判,以避免資方運用管理權在協商過程中施壓。面對主管權力,企業工會架構下勞方協商代表壓力之大可以從一些案例中看出:2013年,亞洲化學工會(今萬洲化學)要求資方兌現承諾,公司被炎洲集團併購後勞動條件不可下修。過程中,資方的高壓造成工會監事楊志明自盡身亡,工會理事長劉鴻儀則在壓力下心肌梗塞辭世。[6]相較之下,英美工會以制度化的外部代表談判減輕了員工直接面對雇主的壓力,也維持工會的獨立性。下次當新聞媒體大談「外力介入」勞資爭議,請思考一下,為什麼英美工會要制度化來自企業外的談判代表。


▌臺灣人、美國人,誰比較勇敢?

路上許多人說,臺灣人低薪過勞,貪生怕死當慣了奴隸,連罷工都不敢;反觀西方人不爽就罷工,罷久了工作條件當然比較好。然而,制度性的比較讓我們知道臺灣工人並沒有比較孬,甚至遠比西方人勇敢──過去威權統治所遺留的勞動體制讓籌組工會更困難、勞資協商更艱鉅、主管給的壓力更大、罷工更有著世界繁瑣的程序。然而,縱使制度上的問題幾十年來沒有解決,臺灣工人仍然前撲後繼投入工會;自主工運篳路藍縷四十年,終究還是走到今天。

2011年《工會法》修法後,臺灣受薪階級已經可以組織跨企業的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2016年華航罷工、2019長榮航空罷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空職工)展現了跨企業工會的威力,也挑戰了臺灣七十年來的企業工會體制。華航罷工過後,華航企業工會親資方的幹部輸掉選舉,勞工自主幹部上臺,華航企工與空職工也成為共同爭取權益的盟友,空職工也協助長榮員工籌組企業工會。不同於1920年代美國產職業工會對公司工會的鬥爭,臺灣的華航罷工展現了另一種具有國際意義的工運典範──企業工會和跨企業工會攜手合作,共同保護員工權益。這一條路世界上走過的人不多,或許我們正處在歷史的轉捩點上。


飛蛾撲火:兩個女人組織工會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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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與郵政儲金。
[2] 美國勞工聯合會─產業工會聯合會(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 and Congress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s)簡稱「勞聯─產聯」,位置相當於全國總工會,目前的會員人數有1250萬。
[3] 徐沛然,〈打壓工會的慈善家 從洛克菲勒到張榮發〉,苦勞網,2016年2月22日。
[4]C098 - Right to Organis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 1949 (No. 98) Article 2”,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5] 當然,《飛蛾撲火》書中也寫到,若沒有良好的工會內部民主,由總部空降來的工會談判代表,也可能與基層會員脫節。除勞動權益以外,工會民主也是勞工運動的核心目標之一。
[6] 〈亞化勞資糾紛 工會兩成員過世 勞委會才寄裁決〉,《自由時報》,2013年6月12日。


作者簡介

《全島總罷工》作者、愛丁堡大學歷史經典與考古學院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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