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開選單

網站服務選單

登入

頁面路徑列表

子選單列表

閱讀特輯

【法律小學堂,律師來解答】法律白話文運動/老闆說要共體時艱!—無薪假合理嗎?

  • 字級

身處在疫情風暴中,不管是勞工或雇主,你都必須搞懂無薪假,了解手邊的武器,才有東山再起的機會。

過去幾年,受到國內新冠肺炎的影響,許多店家或企業在疫情的摧殘下,主動或被動地停工或停業;在營收銳減但支出持續的情況下,有些雇主迫於無奈,希望先讓員工「放無薪假 」,撐過這次的難關,等待疫情趨緩後東山再起。
但減班或放無薪假,卻也讓勞工權益受損,到底該如何拿捏分寸,可說是非常艱深的學問。
今天,就要來和大家聊聊,如果又碰到疫情,「減班休息」與「放無薪假 」到底合不合理,勞工與雇主又該怎麼看待。

勞基法未規定「無薪假 」?

翻開《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從頭看到尾,其實裡面根本沒有所謂「無薪假 」的規定,這是因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其實是預設:不管景氣好不好或是有什麼其他因素影響,原則上老闆都該依照勞雇契約的約定,給付工資給勞工。
但現實來說,考量到雇主如果因為長期入不敷出,最後撐不下去關門倒閉,或是開始選擇資遣勞工,這樣對勞工的影響反而更大,甚至會進一步造成社會問題。因此,勞動部頒布《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讓勞資雙方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同意暫時減少勞工工作時間,當然,老闆同時也可以少發一點工資,以減少成本壓力。
這樣的模式,就是我們俗稱的無薪假。
乍看之下,這樣老闆不但沒有免除給付薪資的責任,員工還因此被扣減薪水,好像是一個雙輸的局面,但透過勞資雙方的協商結果,或許可以讓雇主強行續命,等到疫情等困難結束後再回復正常營業。換個角度來說,這樣的規定就是要讓雇主和勞工可以「共體時艱」度過難關。

誰可以決定「無薪假 」?

既然是要「共體」時艱,雇主在採行無薪假之前,必須要先與勞工協商、取得同意後,才可以實施;勞工當然可以自由決定要或不要配合無薪假。
如果雇主在沒有經過勞工「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就直接排定減班或放無薪假,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如果雇主因此扣減勞工薪資,就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最終雇主可能會被裁罰二萬元到一百萬元的罰鍰,[1]所以雇主們千萬不要「大主大意」(tuā-tsú-tuā-ì),否則很有可能會因小失大。
另外,就算雙方已經用書面達成減班或放無薪假的協議,雇主還是要依照相關規定確實通報主管機關,才能夠算是完成所有程序。

無薪假放多久?薪水怎麼算?

首先,依照《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減班休息」或「無薪假的期間是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如果要延長,必須要再經過員工同意,[2] 因此,雇主是不可以直接要求勞工休息半年、一年。
其次,在薪資的協商過程中,勞資雙方必須就調整「工時、工資」的部分達成合意,並且把這些東西用「書面」白紙黑字地寫下來。但要特別注意,依照《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如果勞工的薪資是按月計酬,則協商後減少的每月薪資,不管怎麼扣,都不可以低於基本薪資(例如:民國一一一年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二萬五千二百五十元)[3]
看到這裡,專業的看官們是不是發現了什麼?
沒錯,如果你是按月計酬的勞工,不管再怎麼減班、減少工資,最少都可以領到基本薪資,所以對按月計酬的勞工來說,其實「無薪假」在法律上應該比較像是「減班休息」,不管休再多,還是可以保底領到最低工資。[4]
此外,在減班休息或無薪假的期間內,如果遇到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原先的工資也應該照給,不可以藉故扣除。換句話說,領月薪的人每週本來就通常會有週末二天是不用上班的,因此在勞資協商時,雇主不可以故意把週休二日認定成勞工沒來上班而扣除薪資。
然而,對於按時計酬、按日計酬或按件計酬的勞工,因為本來就是有上班才有薪資可以領,雖然每小時基本工資還是保障在一百七十六元以上(按:二○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的版本),但在總收入的環節就沒辦法受到最低工資的保障,還可能會因沒有辦法排班,而名符其實地放了「無薪假」。
最後,在「減班休息」或「無薪假」期間,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該怎麼提撥呢?答案是,在無薪假期間,雇主還是必須要幫勞工加保勞健保,雖然薪資有所調整,但勞資雙方是可以約定不調降投保薪資,或是要依實際領取工資申報調整勞健保。不過勞工退休金的部分,雇主就必須要以勞工「原領薪資」為基準提繳,是不可以調降的。

約定減班休息、無薪假的書面到底怎麼寫?

前面一再強調,勞資雙方要以「書面」的方式約定,但是這個白紙黑字到底該如何寫,這邊建議大家可以上勞動部網站,參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的範本。
[5] 勞動部的範本已經把雙方勞動權益都寫清楚了,包含減班前的工時及薪資、實施期間、實施方式、減少工時,以及減少工時後的實領薪資等項目。
總的來說,身處在大疫情時代的我們,只要疫情警戒一天沒有解除,勞資雙方就一天不得安寧。各位雇主在決定與勞工協商減班或放無薪假前,還是建議可以優先向各行政機關(包括經濟部、交通部等)洽詢各項紓困振興方案或補助措施,實在不得已,再來考慮要減班或放無薪假;勞工們也可以參考如紓困4.0等方案,透過公私協力一起減少疫情對於勞資雙方的衝擊。
在疫情肆虐的現在,勞資雙方要如何攜手共創雙贏局面,是你我必須正視的問題,從法律怎麼規定、誰來決定無薪假,到無薪假是不是真的沒有薪水,甚至是無薪假時期的勞健保提撥,都應該要由勞雇雙方事前協商,並且白紙黑字地寫清楚,透過勞動部提供的「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本,勞雇雙方都可以藉由明確的文字約定來加強保障。
 
注釋
[1]《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動基準法》第
7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1條第1項、第22條至第25
條、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第6項、第7項、第32條、第34條至第41條、第49條第1項或第59條規定。......」
[2]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8點:「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3]《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4]未來在處理職業災害或資遣費時,如果要計算勞工的平均薪資,還是必須回到沒有減班休息或放無薪假的情況下計算。
[5]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本,請見: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14531/。

 
本文摘自《疫情世代:如何因應與復原,給所有人的科學與法律指南》,時報出版

疫情世代:如何因應與復原,給所有人的科學與法律指南

疫情世代:如何因應與復原,給所有人的科學與法律指南





法律白話文運動作品




延伸閱讀 

【法律白話文|聽懂勞動法】薪資單傻傻看不清,你的薪水到底有多少?





「法律白話文運動」是由一群致力於散播法治種子的法律人成立的新媒體。
對一般人而言,本該為人民服務的法律,因為內容有如文言文難懂,反而離人民越來越遠。於是,我們想透過網路與科技,發揮新媒體的各種想像,在網路上為民眾提供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
更重要的是,因為台灣當代面臨的諸多公共議題都跟法律有關係,因此我們透過法普文章的寫作,嘗試與公眾展開對話;也希望有更多法律人跟我們一起承繼前輩們的努力,投入法普的寫作,推廣法律知識,讓普及法律知識成為所有法律人一起投入的運動。
法律白話文運動希望和所有法律人一起帶領台灣民眾思考議題、關懷彼此,塑造屬於台灣的法律文化。
https://plainlaw.me

上下則文章

回文章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