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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堂,律師來解答】楊晴翔律師/妥善立定的遺囑,是維繫家庭的最後一點溫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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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書

她仔細看了一下那封遺囑,發現上面好幾個字的筆跡,跟老頭的運筆筆順不符。
【繼承權的喪失】

沒過幾天,他就撒手人寰。

妻子整理他的遺物時,想起了他說的那個信封,打開抽屜一看,是一封遺囑,但遺囑寫的是所有的不動產全歸給小兒子,只留給母親跟大哥一些現金……

他跟妻子結縭三十年。這些年,孜孜矻矻的奮鬥,妻子一路相陪,也為他生了兩個兒子。那陣子,他時常頭痛欲裂,夜不成眠,到醫院檢查之後,醫生告知他早已罹患淋巴癌,癌細胞已經轉移到腦部,樂觀估計,大概也只剩下不到三個月的時間。

那天,他不知道自己怎麼一個人走回家的,想到小自己十歲的妻子還很有活力,自己日子不多,這些年來掙的一分一毫、一磚一瓦,少說她也貢獻了一半,應該要把遺產的大部分留給她吧。

至於兒子們呢。老祖先不是說了嗎?兒孫自有兒孫福,照顧妻子所剩的金錢,再留給他倆兄弟去處理吧!話說回來,小兒子求學過程桀傲不遜,行事總是比較讓人不放心,最近也差不多兩三個月沒回家了……

他決定將大部分的遺產都留給了妻子,上網查了一下什麼是「特留分」,將相當於特留分比例的現金留給兒子。心想:這樣總不會跟老媽爭了吧!他一字一句、親筆寫好遺囑,並將遺囑裝入信封彌封,再收進衣櫃底下的抽屜裡。

不久,他的病情急轉直下,住進加護病房。彌留之際,他告訴妻子:不要傷心,此生能有她的陪伴已經很幸運,希望自己離開後也能照顧她。衣櫃底下有個抽屜,去找找看,那裡有他給她此生最後一封情書。

妻子說:「別傻了,你不會死的,看什麼呢。」

沒過幾天,他就撒手人寰。妻子整理遺物時,想起了他說的那個信封。打開抽屜一看,是一封遺囑,但遺囑寫的是所有的不動產全歸小兒子,只留給母親跟大哥一些現金。她心想,怎麼跟老頭走前說的不一樣,如果這就叫「情書」,他活著的話,一定掐著他的脖子罵他。

她問了家裡的外傭。外傭說:「有天從醫院回來拿老爺的衣服時,發現老爺更衣室的燈沒關,好像衣物也被翻過。」

她跟外傭確定是哪天後,調了家門口的監視錄影,發現那幾天在醫院照顧老頭的時候,小兒子都曾回到家中,接著又在她們回家之前,準時離開。

她又仔細看了看那封遺囑,發現上面好幾個字的筆跡,跟老頭之前文件的運筆筆順不符,像是「玉」這個字,他可從來沒有過中間畫圈的寫法。

於是,她把兩個兒子都叫回家來,把那封遺囑拿出來給兩個兒子看,也要小兒子看一下監視錄影,質問他怎麼一回事。小兒子起初還囁嚅著自己只是回家來拿個東西,絕沒有動老爸的物品。

等到她把小兒子唸書時寫的週記拿出來給他看,上面寫過的「玉」字都是中間畫圈的筆順。小兒子的心防這時才被突破,坦承自己知道老爸將走,不會留什麼財產給沒出息的自己,而最近在外面做生意又欠了不少債,心想老爸應該有留下遺囑,就在家裡翻了一遍。最後,找到了裝有遺囑的信封,在好奇心驅使下打開來一窺究竟。沒想到老爸把所有不動產全都歸給老媽,那些分給自己的現金還無法解他被債主討債的燃眉之急,才心生一計把遺囑取走。但又怕家人找不到遺囑,事跡敗露,於是模仿父親的字體撰寫遺囑,再放入抽屜內,取代真正的遺囑。

大哥聽到這邊已經火冒三丈,直說要找律師問弟弟這樣是否觸犯什麼刑責,到底還有沒有繼承權。小兒子馬上跪下,抱住哥哥的腿,拜託他不要報警,也回頭跟媽媽哭求,能否幫忙他度過難關,說完從口袋裡掏出一張紙。

「啊,這才是他說過的那封…….」她說。

T A K E A W A Y   
法律重點

在什麼條件下會喪失繼承權?

也許有人會以為父母子女,繼承權與生俱來,也不能任意奪走。但是,依照民法的規定,繼承權並不是絕對的權利,當有下面所說的事由發生時,會讓繼承人喪失繼承權,而這個喪失,是連特留分的權利也沒有的。

根據民法 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喪失的繼承權是可以被回復的嗎?

上述的第五款失權,原本就是基於被繼承人的表示而定,之後當然也可以因為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繼承權。至於其中的第二款到第四款,就失權事由的嚴重性而言,第五款比第二款到四款還嚴重。既然第五款都可以因為被繼承人的原諒而回復繼承權,所以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就應該容許在第二款到第四款的情形,繼承人得以被繼承之宥恕而回復繼承權。在上述案例中,小兒子不僅隱匿,還偽造了父親的遺囑,當然已經喪失了繼承權,而且被繼承人也不在了,不可能死而復生地對他做任何囿恕,除非,母親跟大哥願意另外做遺產分配協議,讓他分得一部分。

【POINT】 藏匿、變造遺囑等行為,或用脅迫等方式逼迫被繼承人立下遺囑,都會直接造成繼承權的喪失。


|律師.有話說| 掀起波瀾的一張紙:從長榮集團前總裁的繼承爭議,看遺囑的幾件事

引發社會各界討論的那封遺囑

二○一六年,長榮集團前總裁張○發先生的手寫遺囑,指定將所有財產與董座留給二房之子張○煒,最後以張○煒離開集團作結。這份遺囑也引發社會各界廣泛的討論,一些質疑包括:

‧為何一大國際企業集團之總裁,其鉅額遺產的分配,竟建立在對於子女間和睦相處的願望上?

‧在個人財產分配上,明確反於特留分的規定,未留給大房子女任何比例,造成了大房子女的不平可想而知。但相較於經營權的紛爭,特留分爭議還算是比較次要的了。

‧張○發先生的遺囑用字「『財務』……由張○煒單獨繼承」,而非「財產」,顯然是對企業經營權接班人有所指定,但張○發先生的法律顧問應當提醒他,這本非遺囑能處理之事。面對大房子女在集團持股比例上明顯多於二房子女之現實,仍指定二房子女,如何期待大房子女尊崇這份遺囑?

不少人揣測,他完全不談大房子女,顯然是把情緒凌駕在理性的評估之上。另外一方面,這種「強人式的遺囑」,像是生前習慣了唯我獨尊,一言既出,孰敢不遵?也認為後代子女與部屬不敢不依其遺囑辦事,但是無論張○發先生在航運和海運版圖如何看透並擘劃最佳接班人,時代真的不一樣了,期待子女依照其遺願分配公司之經營權恐怕是緣木求魚,公司的經營權,有公司法的遊戲規則。

我們也許都不像張○發先生有這麼多財產,足以造成子孫間的波濤洶湧,但是與其立了一張可能造成子女對簿公堂的遺囑,那還不如不立,一切依照法律規定的應繼分就好。由此看來,家庭的幸福不僅人生在世要營造,如果身後事沒及早安排好,也可能會令一世努力毀於身後,令手足之情分崩離析。

人都有私心,想把財富留給對自己好的人我曾經有客戶明明正值壯年,在傳統觀念下不會跟「立遺囑」產生聯想。但他努力了半生,掙了點財富,屯好了養老金,也作足了保險規劃,還是希望若自己跟另一半共同發生什麼不幸,身後的財產能照自己的意志妥當分配。我非常能理解他的想法,也幫他擬定了設想周全的遺囑。

人總是有私心,想把用不到的財產留給某些待自己好一點的人,可能是老伴,可能是最孝順的孩子,但若能希望繼承人能夠接受自己分配的方式並和睦相處,就必須注意形式的合法性,以及如何避免爭議。

降低遺囑爭議性的實務建議

1. 再多怨恨,也要保留法定特留分的比例

人都有私心,撒手人寰之前,也許還有對哪位繼承人(可能是配偶、子女或兄弟)無法化解的不滿,但是如果在遺囑中給不到特留分或連特留分都不給,那恐怕連有分配到的繼承人也高興不起來,因為特留分遭受侵害的繼承人本來依法就可以行使扣減權,回復相當於特留分比例的遺產。這種狀況下,一場訴訟在所難免,難過的是,往往是手足之間,或是父母一方與其他子女彼此興訟。

2 . 除了遺產分配外,莫作過多非遺產事項的指定

繼承本不包括公司經營權或職位方面的指定,如此指定也可能造成未被指定一方的不滿,張○發先生的遺囑不幸就是個適例。

3 . 事先就不同種類遺產的價值做好估算

翔實估算價值後再據此指定比例,別在天上還要看著繼承人間為了鑑價又起紛爭。

4 . 特留分之指定務必清楚

最簡單的就是直接書明比例,勿以特定項財產做為特留分之分配(比如說將一棟房產,按特留分比例分給三個子女),一旦繼承人對價值有歧見,那免不了也生鑑價的爭議。

5 . 遺囑執行人之指定

最好確認遺囑執行人有意願,也可在遺囑中載明其報酬給予方式,就可能避免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意見不合,又需要法院酌定報酬,或甚至遺囑執行人本身不願意執行職務的僵局。

6 . 遺囑執行人不只一人時,需要以過半數決之,因此最好是指定奇數人選

像張○發先生的遺囑執行人指定了四位,那萬一爭議事項表決結果二比二,就僵持不下,都沒有過半數,如何執行遺囑?

從以上分析可以知道,想要避免身後親人失和,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跟實體妥當性同等重要。被繼承人立遺囑的心願,念茲在茲的就是希望自己離開人世後,「後人全聽我的,都不要吵」(但要是真的吵起來,自己怎麼管?)。但是如果因為形式要件或實體妥當性任何一項的缺乏,反而可能造成子女、配偶、手足之間對簿公堂,這絕非立遺囑人的初心。請把妥善立定的遺囑,當作是維繫家庭的最後一點溫柔。

本文摘自《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全新增訂版】:親緣,以愛為名的試煉》,悅知文化

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全新增訂版】:親緣,以愛為名的試煉

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全新增訂版】:親緣,以愛為名的試煉




十年法官生涯後,卸下法官袍,成了執業律師,更加貼近當事人個案的心酸愁苦,也藉由理解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心境跌宕起伏,與執法者心中思路的差距,嘗試解讀司法實務與國民法律感情之間有時出現的鴻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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