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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刑偵講堂03】偵探社特別班:刑事警察!上班都在忙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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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是執法體系中工作量很吃重的角色之一,透過媒體傳播,大眾對於刑事警察工作多停留在攻堅、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畫面上。事實上,上述只是其工作的一小部分。先不論平時在辦公室內有多少文書作業、業務檢查、器材與裝備維護等常態工作需要進行,在內政部警政署發布的刑事警察勤務規範中,說明勤務編排原則為「以偵查犯罪為主,預防犯罪為輔,維護社會治安及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且「應依轄區治安狀況及任務需求,適切規劃編排,因應刑案發生之偵處及維護治安之任務」。所以在治安、居民組成、大眾生活型態不同區域,工作重點也有極大差異,像是夜店聚集處,勤務重點著重於毒品防制與幫派圍事等問題;而政府機關區則著重於聚眾活動等各式危害機關安全之作為。

由上面「維護社會治安及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的指導原則來看,幾乎任何侵害到民眾生命與財產權益的事件,都屬於刑事警察職掌範圍,用白話來說,就是包山包海無所不能,從而衍生出許多大家難以想像的勤務內容。筆者以警政署對於刑事警察勤務執行方式及任務區分的規範原則,說明刑事警察的工作內容如下:

一、刑案偵查:(請參考科技刑偵講堂1、2)

二、地區探巡:
針對轄內易發生犯罪地點、治安顧慮要點、學校等場所,進行查訪、情報蒐集活動、校園安全維護及協尋中途輟學學生等,並查察有沒有違法情事。刑事責任區(以下簡稱刑責區)對於轄區治安顧慮人口等查訪對象,應依有關法令賦予的任務進行查訪及動態掌握,發覺犯罪行為。

1. 場所選定:
探巡地點除了在一般認為較可能發生治安事件的場所外,也可能是吸收成員或作為犯罪「基地」的處所。較易發生犯罪的處所,比如易生滋擾事件的夜店;治安顧慮要點,如果有情資顯示可能為幫派的堂口、疑似幫派背景經營的公司、偏遠陰暗處可能成為毒販交易或吸毒場所、擺設與營業項目不符的處所等;學校則是考量是否成為幫派吸收青少年的據點,或使用毒品恐嚇勒索學生等行為。當然,在法令規範下,警察是不能隨意進入校園的,必須在有充足事證支持與取得監督單位同意才可以進入,或是於校外透過他人提供重要情資方式來處理。

偏僻處所為巡邏重點,圖為嫌犯於偏僻場所處理偷竊之電纜線偏僻處所為巡邏重點,圖為嫌犯於偏僻場所處理偷竊之電纜線

2. 刑責區概念:
刑責區為執行犯罪偵防最基本單位。相對行政警察體系的派出所就是警勤區(警察勤務區);一般而言,除了有特定業務在身可免刑責區外,因偵查佐無法滿編,所以會被劃分到一個以上的責任區,該偵查佐必須要能全盤掌握該區人口結構與治安狀況,做到任何風吹草動都無法逃出其手掌心的地步。我國統治權所達區中,除少數特別區域(使館區、軍方管制區等)執法人員無法進入外,其餘均納入刑責區劃分範圍,目的就是要讓全國的治安狀態都能有專人掌握與了解。

3.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請參考科技刑偵講堂1、2)

三、值班:
包括在勤務機構值守、受理報案、接收案件、辦理移送作業、擔任通訊聯絡及駐地安全維護等工作。

1. 根據警方目前單一窗口作業規定,為了免除民眾到處奔波,非轄區案件,受理單位亦須先行處理至一定程度後,再將卷宗資料轉送管轄單位偵辦,偵查隊如同派出所屬於外勤單位,可受理報案,而且必須隨時安排值班人員在場。

2. 警方機構移送權責,統一由偵查單位負責,以分局來說,各派出所、警備隊、交通隊到案的嫌犯,都必須送至偵查隊,由偵查隊初步審核筆錄內容、構成要件、證據提交資料,並繕打移送書送交長官批示後,再將文件與人犯於時限內解送地檢署;未附送人犯的案件,相關文書也統一由偵查隊移送或函送地檢署。

移送人犯過程需特別注意安全,圖為警車內用以避免嫌犯攻擊駕車員警之設備移送人犯過程需特別注意安全,圖為警車內用以避免嫌犯攻擊駕車員警之設備

3. 偵查隊除執法人員外,各路人馬牛鬼蛇神進出頻繁,偵查隊內除了個人裝備手槍彈藥外,還有衝鋒槍、狙擊槍等公用槍械,以及防彈衣、機密公文、警用電腦、各類證物等,因此必須隨時有人值班監管相關重要物品。此外,若同仁臨時請求支援、線上查證資料、突發事故調派人力、啟動快打部隊壓制群眾鬥毆等,同樣需要仰賴值班人力隨時處理。

四、備勤:
包括在勤務機構內待命、協助值班並機動處理事故、擔任刑案現場勘察、協助人犯戒護及解送等臨時勤務派遣。

1. 由於值班人員絕對不能離開駐地,偵查隊又無法預知何時會有案件發生,故須預留一定備勤人力應付,而且要有一次能同時處理至少兩個案件的人力較為妥適。因案件性質不同,一個案件常需要多組人力同步處理,以常見的住宅竊盜案來說,被害者報案後,偵查隊馬上派遣偵查佐到場採證,另外需有人進行查訪及調閱錄影帶,還必須有人陪同被害者清點損失與製作筆錄,這還不包括後續的住宅防竊檢測服務、關聯案件分析、特定場所查贓、各種文書製作,例如勘查報告、現場圖、檢核表、搜扣清單等文書與偵查工作。

刑案現場攜回的證物於警察機構內之證物處理區先做初步檢視與採證刑案現場攜回的證物於警察機構內之證物處理區先做初步檢視與採證

利用資料庫關聯比對不同案件,亦為刑事警察日常工作,圖為警政署資料庫登入畫面利用資料庫關聯比對不同案件,亦為刑事警察日常工作,圖為警政署資料庫登入畫面

2. 警察移送窗口在偵查隊,平常除分局轄下各派出所、警備隊、交通隊會有人犯與案件必須移送外,偵查隊本身的工作更是查緝人犯的重心,遇到特定案件甚至會有數十人得同時移送,因此隊內幾乎隨時有涉嫌人在場。案件調查中,除非遇到夜間停止訊問或是特殊狀況,才可以將人犯送進拘留室暫置,否則都以手銬或腳鐐將其限制在人犯留置區內,所以需要隨時有人注意嫌犯的舉動,避免其作出自傷、傷人或逃亡動作。

3. 人犯一進到偵查隊,首要就是再次搜身與確認相關證物是否完整,備齊移送文件後,再送到地檢署與法警交接。而離開偵查隊至地檢署的路途更是特別容易發生事故的時機,一來涉嫌人已經離開警局,避開多數人共同監視,二來見大勢已去,更可能奮力一搏。現階段除非人力極度不足且評估沒有特別危險性才可能由一人負責移送外,否則多為一偵查佐開車,至少一人隨車戒備這樣的配置,因此衍生出更多人力需求。

五、巡邏:
主要為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巡視,並執行檢查、取締、盤查及校外聯合巡查等事項,以查察不法,防止危害。通常大眾對巡邏的印象是制服員警開黑白巡邏車或警用機車,閃爍警示燈穿梭在街頭巷尾,並且到重要地點簽巡邏箱,增加見警率。事實上,基於勤務需求,除了前述見警巡邏外,尚有便衣巡邏勤務,由刑警開著與一般私家轎車外觀相同的偵防車,沿選定路線巡邏與巡簽重要機構,例如超商、提款機、學校、重要人士住所、機關重鎮等。這類勤務通常至少兩人一組,一人開車,一人負責觀察,發現疑似不法立即判斷是否採取盤查、尋求支援或跟監等作為。

六、臨檢:
在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的任務作為。現今因大眾對臨檢盤查過程較有疑慮,而且在未穿制服情況下,就算出示證件,仍可能出現爭執,因此刑事人員發動臨檢已極為謹慎,在發現可疑對象後,會先了解其身分背景與行為態樣,確認實在無法排除嫌疑,才會臨檢盤查。現今最常看到刑警臨檢的場合,常是配合「擴大臨檢」專案進行,這些臨檢可能是警政署主辦,也可能由警察局或分局自辦,幾乎每個月都會進行,也都幾乎配合制服員警行動。例如針對特定營業場所、路口、特定人士聚會或公祭會場的臨檢等,而且一定會穿著醒目的刑警背心識別身分,這類擴大臨檢,因為參與人員眾多,通常會在出發前由分局長以上層級者主持勤教工作,以達統一指揮與事權明確的地步。

七、專案蒐證:
包括各類治安工作安全維護蒐證及聚眾活動蒐證工作。此類蒐證包括長期與短期現場蒐證兩種。長期蒐證,例如有關治平專案對象(組織犯罪)等,逐步了解其背後組織的結構、金流、上下領導關係、違法事實等,並且需要說服關鍵人士製作檢舉人或證人筆錄,待時機成熟再將當事人拘提到案。這些組織犯罪蒐證工作,除了配合其他特定專案,例如選前淨化治安、加強檢肅槍枝等計畫外,平常也幾乎都持續在進行。短期的現場蒐證,多集中在合法或非法的民眾群聚現場,例如集會遊行、政見發表會、選舉造勢場合、投開票所、臨時非法聚會抗議等,警方可能在人群中蒐證,也可能透過各種遠距離鏡頭祕密進行。

八、犯罪預防:
包括辦理犯罪預防宣導及座談等活動。最常見的是鄰里治安宣導座談,或是以網路、大眾傳媒、鄰里長等管道宣導預防要領與注意事項;或是在特定場所,例如學校、捷運站、社區大樓大廳、市集,以攤位、行動劇、宣導品等方式進行。除了宣導之外,還會以實際行動協助,像是檢視金融機構動線後作防搶預防規劃、住宅防竊諮詢與檢測、保全員安全講習訓練、義警民防協勤訓練、青少年假期輔導與育樂營隊等,這些都屬於犯罪預防範疇。不過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整個犯罪預防過程,若牽涉私利益時,例如管委會希望警方進入巡邏、住戶希望警方介紹鎖具廠牌或保全機構等,警方通常僅止於原則性建議,礙於法令都不會介入或協調。

【靖鐵專案】警方製作各種防竊辨識宣傳圖片作為犯罪預防宣導用【靖鐵專案】警方製作各種防竊辨識宣傳圖片作為犯罪預防宣導用

提供超商強搶規劃與諮詢亦為刑事警察之犯罪預防工作提供超商強搶規劃與諮詢亦為刑事警察之犯罪預防工作

九、其他專案及臨時派遣勤務:
警察工作的特性之一,就是有許多針對特定治安需求而推動的暫時性與長期性專案勤務,例如維護總統副總統蒞臨場所安全的特種勤務與防爆勤務、協助友邦人士訪問行程安全維護的敦鄰、公職人員選舉時的查賄勤務與假訊息防制、防止毒品擴散的封城掃毒勤務、維護年節治安的春安勤務、防止重大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的靖勇專案、針對隱身於民眾居住社區周遭之藥頭與安非他命製毒工廠為目標的安居緝毒專案、寒暑假保護青少年的青春專案、打擊詐騙源頭及重要工具管道的斷源專案、查緝詐騙集團車手的斬手專案等。每當有特定社會治安需求時,警政署就會有相對應的專案施行,而且這些專案,新增多、廢止少,長期下來變成勤務有增無減的情況。

由以上可知,刑事警察工作除了犯罪偵查外,其實還有很多隱性的勤務,這些工作雖然第一時間讓人無法與逮捕人犯相連結,卻可以在任何偵查工作中提供許多情報與資料來源,加上透過大數據與關聯分析,看似不相關的個人與案件關聯性雛形即可呈現,對於最末端的犯罪偵查工作有極大的幫助。


作者簡介

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所碩士,犯罪防治所刑事司法組博士,現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技偵查科專任副教授、美國警察人員測謊協會會員,中山醫學大學、東吳大學兼任副教授。專長為刑案現場勘查處理、犯罪偵查、刑事鑑識、測謊偵查等工作。目前除警校教學工作外,亦協助各執法單位犯罪偵查教育訓練工作,另亦與執法單位合作開發新式測謊技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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