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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刑偵講堂02】偵探社特別班:犯罪偵查程序概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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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集(犯罪偵查程序概說 上篇)大略介紹了犯罪偵查的過程,從一開始的「發現犯罪」方法、抵達現場的「現場處理」作為,最後彙整各項資料後,開始「實施偵查」。實施偵查的過程,通常是由「隱」到「顯」,也就是說,偵查人員先祕密且低調蒐集各種資訊,俟時機成熟後,再行發動各種強勢處分作為。

上一集介紹「偵查作為」至「跟蹤監視」階段,均屬於隱性作為,理論上在此之前若保密工夫到家,當事人尚難察覺已遭警方鎖定。在「通知詢問」階段之後,只要是針對人的處分,當事人均可依法請求辯護人到場,或是保持沉默拒絕陳述。針對物的處分,則需有相關在場人,以資證明程序的完整性,警方此時僅能做到相對性的偵查不公開,亦即只能對大眾保密,難再達到對當事人完全隱瞞之程度。

詢問犯罪嫌疑人時,需.留意當事人之選任辯護人權益,圖為警方告知當事人相關權益之標詢問犯罪嫌疑人時,需.留意當事人之選任辯護人權益,圖為警方告知當事人相關權益之標



而且,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33-1條規定,若檢察官進一步提出羈押處分時,「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換句話說,警方手中相關的證據資料,當事人均有權知悉,更難做到隱密偵查的地步。以下就來介紹「通知詢問」程序後之相關偵查作為:

5. 通知詢問:
這類的通知詢問對象,可以包括證人、專業人士與涉嫌人等。從這個階段開始之後,代表警方「由隱到顯」的行動已經進行到一定程度,當事人也較可能明確知道警方的目標對象與可能採取手段。當然,部分當事人可能已經開始逃亡,根本不理會警方通知、也不可能到場。警方通知可能只是法定必要程序,也可能是警方的試探步驟,想要知道當事人的態度,也可能是警方準備收網,通知詢問僅只是補足調查程序而已。

而此階段也是警方開始明確讓嫌犯知道執法作為的時機,有時也可利用聲東擊西的策略與嫌犯鬥智。舉例來說,假如知道某一關係人有特殊人際關係脈絡,有時可透過約談關係人之過程,故意釋放假消息,讓關係人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變為警方傳聲筒,混淆視聽,達到有效欺敵之目的。

搜索扣押時,發現重要證物將在場嫌犯逮捕。圖為搜索竊取漂流木竊盜案現場並逮捕嫌疑搜索扣押時,發現重要證物將在場嫌犯逮捕。圖為搜索竊取漂流木竊盜案現場並逮捕嫌疑

6. 搜索扣押:
屬於對「物」的強制處分,通常法院審核搜索票時,會考慮到前述的蒐證作業大致上足以證明搜索地點與案件有一定關聯才會核准。多數搜索只有一次機會,故搜索前要先對搜索地點周邊與現場環境進行了解,也要規劃預備警力在場警戒,避免搜索過程中,當事人趁機逃逸。所以,在行動實施前,要先去現場觀察、擬訂計畫,並做好任務分配,釐訂搜索處所與權責,也要有人負責緊盯涉嫌人動向,避免意外發生。

搜索過程為案件偵辦時風險較高的程序之一,因為現場常會有一些難以預料的情況發生,例如有危險物品存在,這些可能為爆裂物、毒物,猛犬等,或是有生物感染風險性,也有可能發生當事人發現大勢已去,想不開突然想要跳樓自殺等狀況,在在考驗執法人員事先規畫任務的細緻程度。

拘提逮捕過程險象環生。圖為嫌犯為逃避追緝,將車開入窄巷內無法動彈拘提逮捕過程險象環生。圖為嫌犯為逃避追緝,將車開入窄巷內無法動彈

7. 拘提逮捕:
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亡與相關罪證受到湮滅,必須對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加以拘束,這個拘束的過程即為拘提或逮捕。這兩種動作,在本質上都是將人「抓起來」,差別在於拘提要有拘票,而逮捕通常僅針對現行犯或通緝犯。

當然,最理想的狀況是,當事人願意配合執行且接受法律制裁,但實際上,當事人輕則企圖逃跑,重則可能傷害執法人員或自殺,例如開槍拒捕、駕車隨意衝撞或殺害執法人員等,所以在執行時,必須特別小心並預防可能的危安事故。新聞中常見到警方用槍爭議,也多是在這個階段發生,此過程時間雖短,但狀況瞬息萬變,更是考驗執法人員短時間決策與判斷能力之時機。

辯護人於執法機關接見涉嫌人時須填具相關確認書辯護人於執法機關接見涉嫌人時須填具相關確認書


8. 偵查辯護:
律師不僅於在法庭上協助當事人,我國法令規定,只要當事人接受警方詢問,即可委任律師到場協助,因此律師與執法人員的交鋒常從這個地方開始。

不過,由於在警方偵辦階段,律師是處於較為被動與監督的位置,亦即在不能干擾警方辦案的大前提下,同時也監督警方避免做出違法的偵查行為。小說或劇集中比較會提到的言詞交鋒或精采的辯論場景,多屬於法庭的攻防戰,這部分與警方較無關,而係屬於公訴檢察官職權範疇。

9. 查證追贓:
查證追贓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接受詢問後,根據嫌犯供述或是第三者舉發,調查相關供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並追查犯罪有關贓物。甚警方的角色多與涉嫌人對立,基於人性利己的出發點,涉嫌人通常會選擇陳述對自己最有利的內容,至有時為了脫罪或是混淆偵辦方向,會牽扯許多不相關人士,也有可能因為當事人精神狀況有異,憑空想像許多情節,徒增辦案困擾,這些都需要警方基於情理與經驗法則,並配合相關查證程序後反覆確認。

追贓有別於發掘犯罪的查贓,查贓通常是針對可能銷贓的處所,如跳蚤市場、網路拍賣、各類二手買賣市場,配合資料庫比對,找出可能為贓物的貨品。而追贓通常是在已知犯罪後,根據可能的贓物流向或藏匿處所,將贓物追回。這有可能是在一般查贓管道內進行,也可能在山巔水際等嫌犯隱匿贓物的處所,也可能因為特別狀況需要,請各專門單位協助追查,例如協請警犬隊幫助或請相關業者協助鑑定。特殊情況下,甚至會求助各種超自然力量,如靈媒、廟宇等,只是這些通常不能形諸於文字,只能私底下默默進行。

案件移送後,必須將相關證物送至指定處所。圖為大麻植株入庫前的乾燥處理工作案件移送後,必須將相關證物送至指定處所。圖為大麻植株入庫前的乾燥處理工作

10. 移送遞解:
根據法令規定,警方在緝獲嫌犯到案後24小時內,就必須將人犯移送到法院,此即為檢察官與警察共用24小時的概念。然而,通常警方只有16小時可使用,在如此短暫時間內,必須完成筆錄訊問、案件資料建檔、通知家屬、證物初步鑑定與整理、文件呈核等程序,再將相關文件資料、證物、還有人犯一同移送地檢署,整個偵查作為才算告一段落。

此時常會遇到不合作的嫌犯,例如裝病以故意拖延時間,或因毒癮發作、危及生命必須戒護就醫,或以其他方式,如裝瘋賣傻等干擾筆錄製作進行,也有可能出現隨時觀察警方疏失、想要伺機逃跑的狀況,所以必須戒慎恐懼,避免功虧一簣。

借提嫌犯外出查贓亦為擴大偵破之重要手段借提嫌犯外出查贓亦為擴大偵破之重要手段

11. 擴大偵破:
很多案件存在「犯罪黑數」,也就是尚未被發掘出來的案件,如同前述中,根據犯罪學理論,少數人會犯下多數的罪刑,因此在這些涉嫌人當中,可能還有部分已發生的犯行尚未被發現,此時更需要靠各種偵查技術去擴大偵破。

例如,過去常發生的機車隨機搶奪金項鍊或皮包的案件,可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況下發布新聞,描述嫌犯特徵,請大眾指認該犯嫌是否涉及其他案件。妨害性自主案件也可以利用犯罪手法篩選檔案中未偵破的案件,檢視是否有雷同案件可能是同一人所為,再藉由更多的證據鑑定過程或偵訊手段等擴大偵破。

案件移送後,執法人員常會接到法院傳票出庭接受詰問案件移送後,執法人員常會接到法院傳票出庭接受詰問


12. 出庭作證:
此階段,執法人員處於被動地位,通常是在檢方或辯方的要求下才會出庭,且僅針對法庭上的爭執點做出說明,主要原因在於警方此時屬於證人的被動地位,所以不會有推測之詞與個人意見,故只針對偵辦案件過程中的所見所聞據實陳述,跟一般影劇媒體描述的法庭攻防精采場景較無涉。

此階段與警方較有關的,則為人犯的安全問題,例如擔心是否會有劫囚或逃跑等狀況,不過這也只會在法院主動要求支援時,警方才會派出人力協助。

回顧各種新聞案件,多數媒體較會著墨在搜索或逮捕過程,部分民眾也會認為這些可能就代表多數的案件偵辦過程。事實上,一個案件的偵辦包含許多步驟,且在無罪推論的大前提下,要避免過度偵查影響人權或名譽,又要考慮被害者希冀快速破案的期盼──這時候,最大的遵循法則就是《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法律了。

本文在此僅簡單將偵查過程做一簡述,讀者若有興趣,建議可進一步研究這些法條規定,對照各種推理小說的情節,除了可以發現其中的奧妙外,或許可以想出比作者更有效的辦案方式。


作者簡介

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所碩士,犯罪防治所刑事司法組博士,現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技偵查科專任副教授、美國警察人員測謊協會會員,中山醫學大學、東吳大學兼任副教授。專長為刑案現場勘查處理、犯罪偵查、刑事鑑識、測謊偵查等工作。目前除警校教學工作外,亦協助各執法單位犯罪偵查教育訓練工作,另亦與執法單位合作開發新式測謊技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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