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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刑偵講堂01】偵探社特別班:開課了!犯罪偵查程序概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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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會議目的之一為協調各單位偵查任務分工,圖為警察局專案會議演練場景。(照片版權:曾春僑)專案會議目的之一為協調各單位偵查任務分工,圖為警察局專案會議演練場景。(照片版權:曾春僑)

犯罪偵查是將現代各種科學方法運用在案件調查上,以遂行國家刑罰權力,因此,當偵查機關懷疑可能有犯罪存在時,從一開始的發現犯罪、蒐集證據、保全現場等程序,到逮捕犯罪者後,判斷證據是否足以提起公訴,以及法庭上各種辯護程序與證據的攻防戰,都是屬於犯罪偵查工作的一部分。所以,整個偵查體系包含許多過程,以下將這些程序做整體介紹,供讀者在閱讀或撰寫推理小說時對照。主要步驟與細項說明如下:

發現犯罪
一般可以分為主動的「情報諮詢」、「查察防制」或是被動的「受理報案」。

1. 情報諮詢
即在社會各階層尋找合適的線民或義工等較容易接觸到犯罪情資的對象,探詢其意願加以吸收後,請其適時提供犯罪情報給偵查人員。這些對象通常需要長期的觀察與耕耘,才能確定可靠性;偵查人員可運用自己平常的交往關係、朋友脈絡,甚至以金錢報酬等方式發展培養情報諮詢對象。

提供情報者的動機各有不同,必須長期觀察善加運用。每個人個性不同,若有遇到自大型者,雖然可以提供資訊,但也要預防其打著執法人員名號在外炫耀或招搖撞騙,以免得到反效果。另外,或許大眾可能會有刻板印象,認為這些吸收對象多為社會邊緣人士,事實上未必如此,舉例來說,光是計程車司機,接觸的人多,可能就會是一個良好的資訊提供者。

臨檢盤查為發現犯罪手段之一,圖為警察單位臨檢盤查教育演練。(照片版權:曾春僑)臨檢盤查為發現犯罪手段之一,圖為警察單位臨檢盤查教育演練。(照片版權:曾春僑)

2. 查察防制
亦即針對特定身分人士,如治安顧慮人口,或可疑車輛、地點等,在法令規定下,對其進行拜訪、取締、盤查或觀察監視等做為。或許有些人會認為這樣會對特定人士或場所貼上犯罪標籤,但是根據犯罪統計結果顯示,少數人會犯下多數的罪刑,且相關做為也是在法律所允許下進行,故進行查察防制有其必要性。

以治安顧慮人口來說,對象之一為假釋出獄一定年限內之人士,警方會到其居住地點拜訪,除可掌握其行蹤外,也可讓當事人有所警惕,不敢輕易再犯。另透過聊天方式,可了解其最近言行舉止與從事工作種類,發現有問題除先予以告誡外,一方面也可透過詢問技巧,了解其過去同夥間近況,獲得許多意想不到資訊。

3. 受理報案
此雖屬於被動式發覺犯罪,但因為報案人的反應與提供的資訊往往是偵查的重要參考指標,這些細部資訊對警方來說極為重要。然而,若是太過鎮定,或是描述太過詳細,或是有反常舉止,有時也要懷疑報案人是否可能就是涉嫌人。

 

刑案現場處理與採證(三版)

刑案現場處理與採證(三版)

現場處理
現場處理並非僅侷限於現場蒐證,而是全方面處理所有的人事物。

1. 救護傷患
不止被害者要救治,涉嫌人或是無辜的第三者都是施救對象。除了人權考量外,由於第一時間當事人可能較為驚慌且反應較直接,所以是詢問的重要時機,過程中可同時快速記錄現場狀況,收集到最原始現場資料,而對於傷重者,更要考量其死亡的可能性,在不干擾急救或是等待醫護人員到達前,盡可能先就案件重點快速詢問。

2. 現場保全
理論上,未變動過或被害者屍體未遭移動的原始現場,最有利於鑑識人員的現場勘查及重建,但實際上會因為救護傷患、家屬進入等因素,將現場變動過。因此,在救護傷患後,要立即保全與封鎖現場,建立適當封鎖線後立即撤離非必要人員至封鎖線外,避免現場繼續受到破壞,並嚴格管制人員進出。

3. 調查訪問
即所謂的查訪,通常是由偵查隊長等人員組成,立即訪談與詢問在場人士。這些受訪者可能是純粹好奇心重的第三人、也可能是現場目擊者,甚至為知曉案件發生背景之人士。某些情況下,嫌犯也可能混雜在人群中觀察警方辦案程序與進度,因此現場訪談可以獲得許多重要資訊。

4. 追捕逃犯
有時嫌犯可能剛逃逸,其行蹤與特徵正好被附近人士目擊,也可能由其他資訊知道嫌犯可能躲藏處所,此時一定要盡可能追捕嫌犯。除了可以快速破案外,最重要的考量點是,剛逃逸的嫌犯通常還來不及清洗身體或進行相關滅證動作,若能在第一時間從嫌犯身上採獲轉移證物,例如血跡或毛髮等跡證,則在案件中可具有相當證明力。

5. 勘查採證
即所謂的現場勘查,也是大家較為熟知的CSI犯罪現場調查工作。配合各項科學儀器設備、人員經驗等,在現場做記錄、測繪、蒐證、照相、處理證物、檢視屍體等工作,有時會同步進行初步重建,以了解可能案發過程。現場所蒐集到的證物,必須進行適當包裝與分類,攜回實驗室後再行各項細部分析鑑定與資料庫比對工作。

刑案現場可獲得許多重要資訊,圖為警專刑案現場教室之模擬場景。(照片版權:曾春僑)刑案現場可獲得許多重要資訊,圖為警專刑案現場教室之模擬場景。(照片版權:曾春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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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偵查
這些步驟最明顯的特徵就是由潛到顯,祕密收集證據到一定程度後再出手,所以民眾看到警方出動逮捕人犯等畫面時,都已經屬於收尾階段。事實上,在這之前所進行的各種偵查作為,才是考驗偵查人員功力所在。

1. 案情研判
從前面所得資訊判斷案件之歸屬特性,需考慮的重點包括案件可能的性質、發生時間序列、地點位置、潛在動機、犯罪手法與模式、使用工具、共犯人數、可能涉嫌人等,這也是考驗偵查人員經驗、智慧與分析推理能力的時機,因此需反覆推敲查證,並考量各種現有證據呈現之態樣與可靠性權重進行適當分析。

若一開始即研判錯誤,將導致後續偵查計畫擬定錯誤,則整個案件可能就變成懸案。舉例來說,若偵查人員沒有注意到現場態樣故布疑陣的變動現場,將親屬間殺人現場誤認為陌生人侵入住宅強盜後過失殺人現場,則可能導致嚴重後果。

2. 偵查計畫
目前我國偵察單位主要為分局偵查隊,偵察隊的主要組成單位各偵查小隊,帶領者為經驗豐富之小隊長。這些小隊可能為負責特定案件與業務之專案小隊,也可能為負責轄內特定刑責區的小隊,分隊長以上幹部則負責各項資訊整合、協調與管制工作。

一個小隊長通常帶領兩到三位偵查佐,整個小隊集體行動,大家一起負責值班、搜索等勤務。但當重大案件發生後,若未能立即破案,一個二至三人的偵查小隊人力常不足以應付隨之而來的各種資訊查證工作,此時即須擬定偵查計畫,將各項必要工作項目逐一列表,由分隊長以上幹部協調各小隊支援並適當分配勤務。

舉例來說,光是需跟蹤監視的對象可能就不只一人或一個地點,此時就會考量跟蹤地點與實施方式之特性,不同地區分別派出對當地較為熟悉的刑責區小隊負責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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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初步清查
先根據各方情資進行清查,這可以針對人或場所等進行,有關人的清查部分,就會特別注意一些可疑對象,例如案件發生後,突告失蹤的人士或態度失常者等,針對這些人士進行背景清查,了解其是否有足夠犯罪動機,必要時請相關當事人進行指認等,先掌握可能對象後,才能進行後面敘述的各項工作。

這個階段強調的是資訊運用與判斷的靈活性,尤其案件發生初期常會有大量資訊進來,其中可能百分之九十為無用資訊,甚至是民眾自行幻想而來。過多的資訊常常會干擾案件偵辦,因此須適時篩選與調整行動方案。

4. 跟蹤監視
即對特定的人、事、地、物實施持續而祕密的觀察作為,主要目的就是要找出可能的目標對象、犯罪證據以及藏匿處所等位置。進行這些活動時,地點與目標對象均可能不斷變動,加上性質為祕密活動,所以必須有適當掩護。

這就牽涉到各種跟監技術了,例如車輛派遣、人員裝扮與配置等運用技巧。當然,嫌犯自身也會有所警覺,擔心被人跟監,所以會採取各種防範作為並測試是否被跟監,例如突然闖紅燈、轉進巷子、迴轉等,看看是否有車輛緊跟。所以,警方也要預估到這一點,同時派出多組且裝扮成各種不同行業的人士交叉跟監,以達到偵查目的,過程中常充滿各種鬥智內容。

跟監過程若發現可疑違法事證,是否要立即採取行動,也必須考量整體狀況。舉例來說,當發現到嫌犯極有可能運輸毒品時,依規定要立即攔截避免毒品流入市面危害大眾,但某一方面,這也有可能是嫌犯的欺敵戰術,故意運輸外觀與毒品相似的物品,以檢驗該集團運作是否已經成為警方跟監目標。因此,跟監過程的相關作為,除外在事實呈現外,也牽涉到執法人員經驗判斷的良窳。

除了人力跟監外,也可藉由科技輔助,即所謂的通訊監察,深入瞭解目標對象活動範圍、人際關係、生活作息、通訊內容等資訊。而不論人力或是科技所獲得的跟監資料,對後續搜索、逮捕與偵訊作為將會大有助益。舉例來說,知道目標對象生活作息,若需要攻堅逮捕時,則可選擇當事人熟睡時行動,減少槍戰風險。

以上先介紹有關偵查程序的前半步驟,較屬於祕密偵察的範圍,在這些階段中,當事人可能還不知道自己被鎖定,較難推估警方何時或以何種方式出手,警方也還不會直接跟涉嫌人接觸。下一單元中,再開始介紹直接面對涉嫌人後,可能採取何種偵查步驟與程序,讓讀者有較完整偵查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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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所碩士,犯罪防治所刑事司法組博士,現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技偵查科專任副教授、美國警察人員測謊協會會員,中山醫學大學、東吳大學兼任副教授。專長為刑案現場勘查處理、犯罪偵查、刑事鑑識、測謊偵查等工作。目前除警校教學工作外,亦協助各執法單位犯罪偵查教育訓練工作,另亦與執法單位合作開發新式測謊技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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