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獨白
破約保路
作者:沈昭明 / 2013-01-15 瀏覽次數(2281)
這段記載是引自國內高中歷史課本,最近有一位名喚雪珥的歷史業餘愛好者,針對此一影響深遠的歷史事件寫了一本《辛亥:計劃外革命》。我們接下來看看雪珥提供了哪些不同於課本的觀點:
1.
光緒24年(1898)11月礦務鐵路總局頒布《礦務鐵路章程》:「礦路分三種辦法,官辦、商辦、官商合辦,而總不如商辦。除未設局以前,業經開辦者不記外,此後多得商辦為主,官為設法招徠,盡力保護,仍不准干預公司事權。」
1903年清政府還發布對民營公司「不另派監督、總辦等專員,以防弊竇」。
關此兩點清政府是很保護民營資本的。此外還授與一定的官銜級別獎勵民間的投資「應照勸賑捐之例予以優獎」。在此風潮下到了1910年全國已有17家商辦鐵路公司,一派火熱朝天。
2.
因為四川不比東南沿海,是個人多(估計是7千萬人)的窮地方,清廷還特地讓川路公司以「租稅」之名向農民攤派徵收,一斗米一斗米的籌集開辦經費。按川路公司規劃須經費4000萬兩,然而幾年下來積攢了700萬兩,顯然太少了。既然差距不小,川路公司的高層便以高值增值的名義把一半的350萬兩投放到上海炒股與放貸。不意1910上海股市崩盤,這下子窟窿大了,若政府收回國有幫忙填補這300多萬兩豈不美哉,所以一開始國有政策出檯時,川路公司商紳是引頸期盼的。
一家民營公司何以會出這麼大的紕漏呢?川路公司玩了個兩面手法「挾官以凌商,挾商以蒙官」,成了官方與股東都不管的灰色地帶。清政府戶部注意到此弊端「稽之案牘,證人之言,知所謂利權,上不在國,下不在商,盡歸於中飽之員紳。」時人梁啟超也說到:「扶附股者,一種企業之行為也,苟附股之動機而非發自企業心,則一國生計之基礎,必有受其弊著。蓋多數之股東,視其股本有同義捐,而怠於監督之義務,則公司之精神,自茲腐矣。」
3.
商辦鐵路籌辦多年,多無起色,坐失大利,尤礙交通。因此清政府下令限期內無法竣工的商辦鐵路一律由政府接管。問題出在川路公司高層的索價太高,一要政府接受並完全補償川路公司的所有開支,包括其違規在上海炒股的虧損。這條件被郵傳部盛宣懷給回絕了:中央錢財來自全國百姓交的賦稅,政府沒權力動用它去填這窟窿。在京川籍官員46名聯名上書建議朝廷交管時一律換發國有鐵路股票,不要以任何現金償還,以免過程中被川路公司高層中飽侵漁,這主張算是溫和的吧!川路高層還是不滿意,對46名京官其中一的甘大璋發出「削其屬籍,堀其祖墳,繫其妻孥,傾其產業。」
清廷固然該敗,應該雙手歡迎共和體制的來臨。但是清末鐵路國有政策引發的破約保路風潮,箇中的真相是該還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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