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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聽懂勞動法】颱風假到底該放不該放?颱風假究竟是有薪假還是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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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不是假,因為「勞基法」的假期是以讓勞工休養生息、促進家庭與社會生活為目的,而颱風假是因為不可抗力而暫停出勤。如果颱風天出勤可能讓我們發生職業災害,我們可以行使退避權拒絕出勤,雇主在這段期間可以不發工資,但是不可以對我們做出曠工、遲到的處分,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而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本篇文章由「1號課堂」和「法律白話文運動」共同製作提供。點選上方播放器可收聽音頻版。



文/法律白話文運動站長貴智

台灣因為地理位置的關係,每年平均受到三~四個颱風的侵襲,對我們來說,颱風可以說是稀鬆平常的經驗了。但在2016年的夏天,有個颱風竟然讓台灣社會爆發了討論勞動條件的熱潮。

當時因為梅姬颱風來襲,幾乎所有從國外飛回台灣的班機,全都停飛,但是拜網路科技發達之賜,透過即時全球飛航顯示軟體flightradar24的飛行軌跡,許多網友發現,在風雨最大的夜晚,長榮航空的班機一架一架不斷嘗試降落失敗、重飛、在空中盤旋,或降落沖繩等機場,再伺機回航。

這種情況隨即引起網友熱烈的討論,因為雖然當天晚上長榮沒有發生任何飛安事故,但是每架飛機都承載了數百條寶貴的人命與家庭,真的需要冒這麼大的風險嗎?更引人思考的是,長榮航空的機師與空服員,是否更因為長榮航空的飛航政策,而長年忍受惡劣天候造成的職業災害。

講到颱風可能造成的職業災害,除了航空公司以外,百貨公司的櫃哥、櫃姐,也是長年必須頂著強風大雨出勤的行業之一。2015年蘇迪勒颱風來襲,有一名在新光三越服務的櫃姐,在下班回家途中,被折斷掉落的樹幹打到頭,導致顱內出血,被送進加護病房。工會便批評表示,只要可能有民眾上門消費,即使颱風天風強雨大,百貨公司仍會要求櫃姐、櫃哥冒著風雨出勤;若櫃哥、櫃姐不到店,便會遭到扣薪或扣發獎金等處罰。

人力銀行調查發現,颱風假「停班但工資照給」的佛心企業只占3成;另有1成8停班但不給薪;5.2%停班,但需用年假或補休折扣;另有4成6企業的員工被要求必須正常到班,但予以給薪或補假。另外,也有1成2企業釋出薪資加倍或休假加倍等誘因,以慰勞冒著風雨出門工作的員工。

從勞動法的觀點來看,究竟颱風來了該不該放假?不放假的話雇主是否違法呢?這就是今天我們要討論的主題。

事實上,目前「勞基法」並沒有規定雇主遇到颱風一定要放假,這一點恐怕會讓勞工朋友很失望。那麼,為什麼颱風一來,縣市政府還要宣布停止上班上課呢?

因為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局制定的「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依據氣象預報,只要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自己的轄區,而預測平均風力、陣風,或是降雨量可能達到停止上班上課的參考基準,地方政府就可宣布停止上班上課。但是該辦法也明訂,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的範圍,僅及於「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換句話說,民間企業在法律上不須遵守地方政府停止上班上課的通報

根據勞動部制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也只是寫,如果勞工因為發生天災而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雇主「宜」加發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的協助。這個「宜」字的意思就是建議而不具強制性。換句話說,在法律上,雇主不僅可以不遵守縣市政府停班停課的通報,更不需要對颱風天出勤的勞工加發津貼或加班費,如果勞工不出勤,雇主還可以扣發當天工資。

原因在於,颱風假在本質上不是「勞基法」規定的假期,因此無法透過「勞基法」的相關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勞工有薪休假。

「勞基法」明訂勞工擁有休假日,簡單來說是因為,人類不是機器,不可能365天24小時不停運轉工作。但是站在雇主的立場,勞工放的假越少越好,因此「勞基法」必須透過強制雇主給勞工假期,讓勞工休養生息。更進一步的意義則是,希望協助勞工從事休閒嗜好,讓勞工人格發展健全、家庭與社會生活更美好。

目前「勞基法」明訂的休假日包括:每7天必須給予勞工1天例假日、1天休息日,以及每年必須讓勞工在特定的紀念日放假,更必須按照勞工的年資給予特別休假。然而因為颱風而讓勞工停止出勤,還沒來上班的不用來上班,已經來上班趕快下班回家,目的不是讓勞工休息及從事休閒嗜好,而是避免勞工因為工作或出勤、返家途中,受到天災的損害。

因此颱風假本質上不屬於「假期」,而是「因不可抗力而暫停工作」,因此在法律上,雇主不需要對颱風天出勤的勞工加發津貼或加班費,如果勞工不出勤,雇主則可以扣發當天工資。也因為「勞基法」並沒有將颱風假列入法律,因此即使縣市政府發布停班停課通知,雇主仍然可以要求勞工依法出勤。

但這不表示,雇主在颱風天要求勞工出勤,完全不需要負擔法律責任。因為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雇主有避免使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的義務,因此雇主必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維護在颱風天出勤工作勞工的安全。例如外送業者就不應該在颱風天還要求勞工騎摩托車外送,雇主也有義務提供安全的出勤交通工具,例如以汽車或計程車接送勞工出勤。如果勞工因為風雨過強,在通勤途中或是在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訂有「退避權」,勞工如果認為在颱風天出門上班,會有危害生命身體健康安全的風險,可以在向僱主說明後,行使「退避權」,自行停止工作,並退避到安全場所。一旦勞工行使「退避權」,僱主就不可以強迫員工出勤,當然相對的,雇主也可不給付這段時間的工資。如果要勞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

因此目前常見的做法是,如果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途中必經的縣市,三個地方的其中之一宣布停班停課,勞工就可以不出勤;沒有出勤的勞工,雇主不會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請事假或其他假別;也不能強迫勞工補班,或者做出像是扣發全勤獎金、解僱等等不利勞工的處分。

然而我們想想,勞工工作的意義及目的,在於取得薪水,如果因為天災導致薪水變少,對許多家庭來說恐怕會有經濟上的困難,最後的結果就是經濟弱勢的勞工,可能為了不要被扣那一天1~2000的薪水,寧願頂著風雨出門也不要行使退避權,最終無法達成天災放假讓勞工安全避難的美意,因此最近也開始有討論,是否該修法,讓颱風假列入「勞基法」而成為勞工的權利。

在德國規定,如果企業因為天災停班,雇主仍然要給勞工予工資,原因是天氣所產生的經營風險,應有雇主承擔。事實上,雇主也的確比勞工有能力承擔天氣風險。舉例來說,台灣每年都會有颱風,依照中央氣象局的資料統計,台灣每年平均放2-3天颱風假,雇主其實可以預見並評估颱風帶來的風險,在規劃企業經營時,事先將將颱風天停止出勤衍生的成本算進去。以長榮空服員請天災假為例,作為國際型的航空公司,應該事先規劃天災期間妥善調度空服員的方法;百貨公司也應該將颱風期間無法營業的損失,事先列為可能發生的營業成本,而不是為了賺錢,將出勤的危險轉嫁給勞工承擔。

因為颱風天是否上班,勞工面臨的考驗是如何安全不受傷地上下班,資方面臨的考驗則是如何妥善調度,以便讓遭受的損失降到最低。一邊是人命,一邊是錢財,我們該思考勞資間的權益如何達成合理的分配,讓彼此的損失都能夠減到最少。特別是生命與健康,是用再多金錢也換不回的,這就是法律應該優先保障勞工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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