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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堂,律師來解答】無糖律師/跟蹤騷擾:我好喜歡你,你怎麼可以不喜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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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我被這個傢伙搞到快要去身心科門診掛號了!三不五時送花到辦公室,晚上還會打未顯示號碼的電話,然後在電話那頭莫名喘氣。我雖然冷處理,但也不知道他下一步會做出什麼事……太可怕了吧,我該怎麼辦?」

一名長相清麗的年輕女孩,紮著一頭馬尾,打扮率性,看來是個單刀直入的女生。一直被不喜歡的人如此糾纏,想必她一定覺得很困擾吧。

「請問一下,您認識這位愛慕者嗎?」姑且先稱之為愛慕者吧,從女孩口中得知他的所作所為,叫他變態應該也不為過,我心底不禁這樣咕噥著。

「雖然不是很確定,但是我隱約猜得出來他是誰。半年前,我在工作上認識了協力廠商業務代表,那時就有一位男士不斷約我出去。因為我都沒答應,他之後也沒再聯絡了。但再過沒多久,我就開始接到不明來電,也在辦公室收到不具名的花束。」

「這樣子啊……不過恐怕有點難確定這個打電話的人和送花的愛慕者就是他呢! 請問還有沒有多一點的資訊,讓我們比較能確定呢?」

女孩陷入一陣沉思,彷彿要鼓足勇氣才開口。

「其實……那些不具名的花束,最近還附上了小卡片,上面的內容真的讓人……印象深刻。像是:『你昨晚有聽到我興奮的聲音嗎?』『我那麼優秀,你為什麼要拒絕我?』」

早上吃下去的牛肉可頌,我差點沒吐出來。這些肉麻入骨的話,真是讓我狠狠噁心了一把。

「律師,我上次拒絕別人是五年前的事情了,而這些莫名其妙的事又都是遇到這個人之後才開始發生的,最有可能的就是他了。」女孩一邊說,眼睛還一邊射出偵探般的光芒。

「很好。這些小卡片,您都有留下來嗎?」

「有的,我都有留著。」

太好了,這樣就有機會循線追查愛慕者留下的蛛絲馬跡。不具名送禮和未顯示號碼來電,看起來似乎無解,但真的是這樣嗎?法律,能否讓藏鏡人現身呢?

 

∞ 「我是好意要保護你」是否真能定義為「好意」?

妮妮是一名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因為才貌出眾,主管與同事都對她疼愛有加。最近妮妮頗為困擾,原來一名與她共事的男同事小倫一直堅持追求她,從剛開始委婉邀請她共進晚餐,到後來激進地每天一路跟車,尾隨她回家。

妮妮不勝其擾,屢次勸說小倫不要再一直跟著她。怎知道小倫理直氣壯地說:「護送心愛的人安全回家,難道有錯嗎?」妮妮不知道如何是好,於是找上了律師朋友幫忙。

類似妮妮的經歷,你我身邊的人可能也發生過,甚至親身體會。不論你是「愛不到」的那位,或是「被愛到」的那位,這樣的經驗都不是很美好。多少痴情男女美其名「守候」心中愛慕的對象,但其實是追求不到,就意圖死纏爛打,從一開始注意對方的一舉一動,慢慢演變成像追星般追到一個定點,到最後一發不可收拾,盯梢、尾隨、打神祕電話、送匿名禮物等,一不小心就成了傳說中的「痴漢」、「花痴」。

小倫振振有辭地回妮妮:「護送心愛的人安全回家,難道有錯嗎?」

這句話表面上聽起來好像沒有錯,但這句話的前提要件並不成立。首先,妮妮從不曾向小倫表示過她需要這種形式的「保護」;再者,妮妮並沒有想成為小倫心目中那位「心愛的人」。

收到一件匿名禮物,也許剛開始會很驚喜,但如果連續收了好幾件匿名禮物,收禮的人應該會感到不大對勁,甚至覺得毛骨悚然。即便知道是誰送的禮,但不喜歡這個愛慕者,無法持續接受這樣的心意,也會有所負擔吧!

「謝謝你的愛,但這種形式的愛實在令人無福消受。」這可能是所有遇過瘋狂愛慕者苦主們的心聲。

至於貼身護送、近乎瘋狂地關注等,表面上看似無害於愛慕對象的行為,但當我們進一步探究這種行為的影響,其對當事人造成的心理壓力多半遠大於他們所感受到的幸福感。對這些被瘋狂愛慕的當事者而言,感受到的恐已不是對方的「好意」,而是惡意和恐懼。此類不理性的追求行為,法律上有辦法阻止嗎?

 

跟蹤騷擾防制法,對八大行為說不

以前,對於前述愛慕者的「好意」,法律往往愛莫能助。收了一堆莫名其妙的禮物後去報警,警察可能會安慰你:「有人送禮是好事,你就開心收下呀!」接到無聲匿名電話而報警,警察可能會告訴你:「很抱歉,我們幫不上忙,因為對方沒有說出任何會危害到你安全的話語。」而像妮妮這樣,老是被小倫「跟車護送到家」,若妮妮去報警,在新法正式施行以前,警察頂多只能對不當行為人予以「口頭勸說」,無奈此類勸說常常船過水無痕,並不能實質有效地嚇阻小倫這樣的行為。

有鑑於此,「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簡稱「跟騷法」)在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公告,二○二二年六月一日正式上路。跟騷法第三條規定,若「反覆」或「持續」地對特定人進行「違反當事人意願」且和「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使對方恐懼到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交活動時,警察機關便可介入調查。

這些行為包含: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因此,如果小倫現在仍持續以「跟車護送」為由追蹤妮妮回家,已經符合前述的監視跟蹤、盯梢尾隨、不當追求等跟騷行為。

而回看一開始那位持續打匿名電話、送匿名禮物給年輕女孩的愛慕者,也已符合前述的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和寄送物品等跟騷行為了。

 

違反跟騷法的法律後果

只要被害人因為跟騷行為而報警,警方即可開啟偵查程序,若行為屬實,警方可依據跟騷法第四條第二項,依職權或依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給做出跟騷行為的行為人。

一旦有此書面告誡,該行為人若在兩年內再次行使跟騷行為,被害人可依跟騷法第五條第一項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禁止行為人向被害人做出任何跟騷行為。依跟騷法第五條第二項,不只是被害人,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也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值得注意的是,依跟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跟蹤騷擾罪」實行跟騷行為而犯罪者,可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是屬於「告訴乃論」,亦即被害人須提出告訴,法律才會追究。

但如果行為人是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來進行跟騷行為的話,馬上升級為同條第二項的「加重跟騷罪」,本罪為「非告訴乃論」,刑度也加重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被跟蹤騷擾的一方不打算提出告訴,法律仍要偵辦調查。白話文來說,如果拿刀、拿棍、拿大鎖等危險物品強逼心儀對象就範,就算對方願意原諒你,法律也會對你追究到底!

若行為人觸犯了跟蹤騷擾罪後仍不知悔改,繼續向被害人為跟騷行為,進而違反當初為保護被害人所核發的相關保護令。此時,依跟騷法第十九條,行為人會被處以刑度更高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愛不到,就別再死心眼地一直跟縱騷擾,法律後果可是會愈來愈嚴重的!

 

會客室外的律師真心話

話說「烈女怕纏男」,若不幸遇上騷擾的人,可要懂得聰明保存證據。例如保留有郵戳的包裝資訊、對方發送的騷擾訊息、來電紀錄等。切莫因為看了心煩,就把訊息和來電紀錄全部刪光光。

也別以為只有狂熱示愛的追求者會與跟騷法扯上關係,跟騷法也進一步把恐怖舊情人、極端性別主義者(如沙文主義、反同者)等都納入規範。舉凡前男友或前女友為求復合,長期傳送騷擾簡訊、打電話疲勞轟炸,甚至監視住居所、工作場所,也都已經違反跟騷法的規定了。

本文摘自《誰說只是約會,你就不用懂法律?:24則感情法律學分,教你避開陷阱,降低傷害,遠離戀愛鬼故事》,遠流出版

誰說只是約會,你就不用懂法律?:24則感情法律學分,教你避開陷阱,降低傷害,遠離戀愛鬼故事

誰說只是約會,你就不用懂法律?:24則感情法律學分,教你避開陷阱,降低傷害,遠離戀愛鬼故事



作者簡介

臺大畢業,紐約大學法學碩士,為臺灣、紐約合格律師。處理過許多與感情有關的法律案件,遂秉著冷眼與熱心,以詼諧筆法寫下真實上演的戀愛律政劇,以感情事件帶你理解法條知識、攻防細節與立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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