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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刑偵講堂05】偵探社特別班:新興毒品現況與偵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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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為國內流行毒品之一,圖為山區種植的大麻園大麻為國內流行毒品之一,圖為山區種植的大麻園

藥物濫用是青少年犯罪重要議題之一,白話來說就是吸毒、嗑藥。隨著化學合成技術發展,現代毒品種類已經超越一般人的認知,從過往常見的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K他命等,衍生出「新興影響精神物質」這個新名詞,或稱為「新興毒品」。這類毒品的定義為,原不在1961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或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管制範圍內,但對公眾健康威脅已超過各類管制藥物程度的物質。簡單來說,就是原本不在規範項目內,但是現在卻變成對健康有巨大威脅的物質,這些名詞常起來很拗口,但又常在媒體見到,例如氨基茚滿類、苯丙胺類、合成卡西酮類、合成大麻等均屬此類。之所以稱為「物質」、不稱為藥物,主要是在正統醫療上,都不會將這些化學物質當成藥物使用,故以化學物質稱之。

在過往物資與資訊流通困難的年代,毒品多數靠走私進口,隨著科技進步與知識普及後,自行合成藥物不再遙不可及,經由修飾與改變既有藥物化學結構,就可以產生新的化學物質,而且對生理作用更強,因為這些並非過往規範的毒品項目,故有時又稱為設計家藥物、狡詐家藥物(designer drug),目前也成為不法分子逃避法律刑責的主流藥物,就算取締,因其並非法律規範處毒品,也常面臨無法科以刑罰情況。以下就新興毒品相關議題加以說明之。

1. 毒品的包裝與行銷
新興毒品常由毒梟在地下毒品工廠自行合成,沒有標準品管程序所以品質堪慮,而且藥效強勁致死率高,味道又不是一般人體感官所能接受的程度,例如最常見的K他命為燃燒塑膠臭味、大麻為腥臭味、卡西酮有明顯苦澀味,在味道差又致死率高的情況下,為何還會大量流行呢?這也是未接觸毒品者對吸毒青少年難以理解的原因之一。主要原因是毒梟為了賺錢,除製造外,在「包裝」技術與「銷售」管道方面也下足了功夫,堪稱現代「成功行銷」典範。從民國100年開始,鑑識單位陸續於送鑑案件中發現粉末式混合毒品,初期為咖啡包樣式,後來包括奶茶包、花草茶包、燒仙草包、梅粉包、糖果、彩色藥錠等各種變化態樣,多數使用在娛樂場所,少量被拿來從事下藥迷昏等其他犯罪行為,就實務情況,更印證了包裝與銷售並進的思維模式。

以香菸或瓶裝飲料偽裝的各種新興毒品以香菸或瓶裝飲料偽裝的各種新興毒品

以香菸偽裝的毒品,前端菸絲量較少以香菸偽裝的毒品,前端菸絲量較少

a. 包裝:過往毒品交易常用夾鏈袋等方式,具有透明易辨識、容易秤重等優勢,但也容易被警方鎖定,因此現代的毒品包裝,除了考慮味道,還須考量使用與運輸便利性、偽裝與隱藏等因素。由於多數新興毒品味道偏向苦、澀、臭,為了增加使用者慾望,就會以咖啡包或調味飲料等方式出現,道理如同家長需要用糖漿藥水型式誘導小孩服藥;為運輸與使用方便,不需販售時需攜帶電子磅秤,故會以咖啡「包」、飲料「瓶」、梅「片」、花草茶「包」、保險「套」、糖果零嘴「包」、王子麵、鳳梨酥、彩虹菸等交易時容易計算單位與數量的方式包裝;而為躲避警方查緝,外包裝不能太突出,最好不需外加吸食器即能使用,故現今多為可立即拆封使用的方式出現。

b. 銷售:現代毒品防治教育普及,多數學生亦有不能接觸毒品觀念,嫌犯為要擴大銷售量,方式之一就是在當事人知情或不知情狀況下,以各種方式引誘當事人上鉤,例如免費贈送提供使用等,因此最容易讓人放鬆警戒心的娛樂場所就成了首選。當事人上癮之後,再用各種方式威脅利誘擴大銷售管道,例如以繼續提供毒品為條件,請當事人為其運輸或販售毒品等。

許多毒品製造器具可在化工材料行購得,圖為查扣之部分毒品製造器具與原料許多毒品製造器具可在化工材料行購得,圖為查扣之部分毒品製造器具與原料

2. 毒品製造方式
為了減少運輸過程遭遇的查緝風險,加上近來周圍國家對製造毒品刑責普遍較台灣重,因此趨勢之一就是製造場所離銷售點越近越好,這也是常會看到警方查獲隱身於民宅內或偏鄉的毒品工廠,或於音樂祭舉辦場所附近製造毒品的相關新聞原因之一。毒品製造工廠的定義為須有一定設備,可直接、間接由天然物質中萃取製成毒品,或將原料、化學品予以增加、混合、轉變或合成為毒品的場所,其中包括的三大因子即為原料、工具與知識。

a. 原料:政府對相關原料管制日益嚴格,包括毒品的原料(先驅物),或原料的原料均列入管制。在原料受管制的情況下,原料來源日趨多樣,例如合法或非法取得的市售感冒藥與處方藥、走私、網路購買等,甚至直接上網購買或夾帶種子回國後自行栽培種植。

b. 工具:研磨、盛裝、加熱、萃取、攪拌或封口機等設備,這類工具在化工材料行多數均可買到,透過組合即可變成毒品提煉與合成設備。

c. 知識:嫌犯毒品製造知識不外乎自行研究與相互學習,自行研究部分如上網、買書等;相互學習則透過他人教導後再行自立門戶。但不論何種方式,每個人在製程方面都會有些許差異,透過分析不同製程中產生的雜質成分,即可作為追蹤毒品來源的方式。

船舶為毒品走私手段之一,圖為海巡單位之無人機監控影像船舶為毒品走私手段之一,圖為海巡單位之無人機監控影像

3. 毒品輸入方式
a. 船舶:船舶運毒以漁船較多,外籍貨船船員數量較少。漁船運毒多係毒梟於海外直接向製造者購買後走私入內,所以每次數量極大,但因漁船密艙多,再加上冷藏魚貨數量眾多,要在短時間內搜獲毒品,除了各式檢測儀器外,情報作為更占極大比重,這也是我國毒品查緝策略中,將「拒毒於境外、截毒於關口、緝毒於內陸」三種情報作為相互整合的原因之一。

b. 貨櫃:包括空運及海運貨櫃,其中海運貨櫃多以體積大、單項價格相對較低的物品為主,例如輸入時可能夾帶於太空包、油壓頂升缸、熱處理爐機具、人造石板材、進口成衣、古董家具、茶葉烘乾機、車用音響喇叭、咖啡機、模具、矽橡膠捏合機內,或是進口原料時夾帶,如塑膠粒、研磨劑等。空運貨櫃由於有通關時效考量,更壓縮檢驗時間,故配合各種大型X光機具快速檢測成為近來國際趨勢。

c. 人員或行李夾帶:人員夾帶又分為體內及體外,體外夾帶方式更多元,如將毒品綁在身上或鞋底,或是藏在託運行李箱以及各種物品內,如巧克力、軟糖、保健食品、茶葉、樂高玩具、衣服等均有可能。但這些方法較容易被警犬偵測,故有些嫌犯以吞食、塞肛門等方式夾帶,但這些方式風險極高,體內運毒者常因裝載毒品的外包裝破裂而喪命。而這些俗稱「鳥仔」、「小蜜蜂」的夾帶運輸者,在主嫌眼中只是隨時可以犧牲,用過即丟的免洗筷角色,嫌犯常以工作輕鬆、出國旅遊兼賺錢等字眼招募對象,尤其針對經濟弱勢者遊說,故永遠不缺願意鋌而走險的人為其賣命,甚至有時招募時已設定為「留大放小」犧牲者,不惜犧牲同行的部分車手,確保其他車手平安過關。

d. 郵包:多以空運郵包為主,這也是毒梟「死轉手」設斷點策略之一,避免查緝單位往上追蹤。「代領郵包」的人常常是非集團核心人士,故有時查緝單位會使用「控制下交付」策略,確認主要人士出現後才會收網抓人。

4. 現場毒品初篩與後續鑑定
員警現場查獲毒品,必須具備不能出錯的快速辨識能力,原因在於毒品是須立即進行扣押的重要證物,若有現行犯問題,尚需進行逮捕,萬一辨識錯誤則可能侵犯民眾權益。故針對現場辨識程序,科學化流程如下──

a. 辨識外觀:根據毒品市場現況,先由外觀辨識可能屬於何種毒品,例如呈植物殘片,那麼是安非他命類的機率不高,較可能是大麻、類大麻、恰特草、卡痛、魔幻香菇等毒品;而呈藥錠狀,會屬於海洛因等傳統毒品的機率較低,接下來再決定使用何種初篩工具檢測。

b. 毒品初篩:依毒品外觀態樣初判種類後,再以適當初篩試劑檢測,若呈陽性反應,則將檢測結果併卷偵辦,並同步送至合格檢驗機構用氣相層析質譜儀做確認。若呈陰性,但由案情推測又高度懷疑可能是新式毒品、或屬於重大毒品犯罪事件時,則再使用手持拉曼光譜儀檢測確認。初篩有些小技巧,例如毒品咖啡包,為避免毒品遭稀釋難以檢測,故需配合經驗、偵查作為、現場狀況,了解該案件可能標的,專門挑選外觀與毒品類似的物質做測試。

c. 快速定性鑑測:假如用前述方法還無法確認、又屬於重大案件,例如有製造販賣或需建請羈押時,則將樣品送各區專屬定性檢驗機構鑑定,以北部地區來說,係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於24小時內取得定性檢驗報告。

d. 實驗室確認測試:初篩通常以免疫學原理進行,僅能做為第一線偵查用,若要作為判決依據,檢體一定要再以氣相或液相層析質譜儀做確認測試。為符合法規要求及對未知新興毒品做結構分析,有時還會以核磁共振儀、穩定同位素比值質譜儀、感應耦合電漿質譜儀等作進一步確認。

扣案毒品判決前須送至調查局統一保管,圖為扣案毒品入庫作業扣案毒品判決前須送至調查局統一保管,圖為扣案毒品入庫作業

查扣毒品需在現場快速辨識,圖為毒品初篩檢測試劑查扣毒品需在現場快速辨識,圖為毒品初篩檢測試劑

e. 人體各類檢體採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規定,「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故有相當理由懷疑當事人吸毒時,最常採驗尿液,但有時也會採驗其他檢體,分別說明如下──

1) 尿液:吸毒者採驗尿液的構想,最早來自臺灣第一位醫學博士杜聰明醫師,當時日本人為稅收考量,在臺灣將鴉片以專賣制度販售,使得許多臺灣人上癮嚴重。為治療臺灣人鴉片成癮問題,杜博士找尋各種檢測毒癮程度方法以便精確投藥治療,發現尿液檢驗係得知毒癮的最佳方式。這樣思維一直延續到現在仍為全世界採用,目前國內分局內規定須設採尿室、尿液證物保管櫃等設施,採尿過程有一系列控管制度,例如洗手、烘乾、尿液量、溫度、顏色、封緘捺印等均有相關規定,確保採驗尿液來自當事人,不會有掉包混摻情況出現。

2) 毛髮:現今部分毒品作用與代謝速度相當快,不到一個星期就很難由尿液檢測得知,由於毒品代謝係透過血液運輸至排泄器官,部分毒品分子亦會透過微血管進入毛髮細胞,此時若懷疑當事人有長期吸毒傾向時,則可剪取毛髮分段進行檢驗,藉此知道當事人是否有長期吸毒情況、以及推算可能吸毒時間。

3) 其他部位,包括指甲、大體的骨頭等在特殊情況下亦可採驗,只是實際運用狀況較少。

新興毒品為國內重要犯罪議題,圖為偽裝成花草茶之新興毒品--類大麻新興毒品為國內重要犯罪議題,圖為偽裝成花草茶之新興毒品--類大麻

5. 查扣毒品最後歸宿
民國82年行政院核定「獲案煙毒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後名稱改為「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由法務部調查局設置毒品保管專庫,統一集中保管、處理各司法、軍法機關緝獲移送的毒品證物,因此調查局為專責保存機構。

a. 判決定讞前:此階段毒品為審判證據,無法銷毀,故毒品均放置調查局統一保管。

b. 判決定讞後:為確保流程公開透明,設立「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監督會」,並配合每年「全國反毒會議」的召開選定監督代表,共同清點已定讞並獲處分命令的毒品證物,除了極少數專供學術研究或特殊目的使用外,於特定時日(通常在六三禁煙節前)重兵押運至北投或木柵焚化爐統一銷毀,並透過新聞媒體廣為宣導,擴大反毒功效。

整體而言,隨著社會開放、生活型態變動與民眾生活壓力增加等因素,毒品犯罪態樣亦多元化,就算本身不吸毒,但最終受害的仍是全體國民,如矯治醫療成本、社會安全網建構、人民恐懼感、人際互信感降低等問題,最終均由全民買單,故遠離毒品尋求合法紓壓管道乃是最正確途徑。


作者簡介

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所碩士,犯罪防治所刑事司法組博士,現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技偵查科專任副教授、美國警察人員測謊協會會員,中山醫學大學、東吳大學兼任副教授。專長為刑案現場勘查處理、犯罪偵查、刑事鑑識、測謊偵查等工作。目前除警校教學工作外,亦協助各執法單位犯罪偵查教育訓練工作,另亦與執法單位合作開發新式測謊技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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