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社會有著不同的答案。例如,女性的性慾與自慰的行為在現在這個時代已不再背負罪名,而獲得了相當程度的肯定,但在十七世紀,「女性色情狂」(nymphomania)是對女性有「異常或過度」性慾的貶意用詞,直到了十九世紀,自慰仍被視為病態,甚至外科醫師對於女性自慰的案例還會切除其陰蒂。
然而,什麼是今日社會在倫理上可以接受以及不能接受的性?《性的解析》第二冊的回答是:只要是成年人之間在不公開場合彼此合意發生的性行為,都是社會應該接受的,否則就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成年」、「不公開」與「合意」這三項條件就是判斷性能否為社會接受的重要因素。
我們在這篇文章主要討論「合意」,於是,性騷擾、強暴、性侵害等性攻擊的行為自然是社會所無法容忍的性行為,因為這些行為都是一方對另一方的強迫,其中沒有「合意」可言。戀獸症、戀屍症、戀童症、窺視症、暴露症、戀猥褻電話症、磨擦症等性偏好症的問題也就在於,行為者無法或沒有取得對方的同意:動物、屍體、兒童無法「表示同意」;窺視他人隱私、暴露自身下體、打猥褻電話、在公開場合磨擦對方身體,這也都是罔顧對方意願、造成對方傷害的行為。
從這個觀點來看,其實在婚姻中也可能發生「妨害性自主」的行為,當一方想要,但另一方不想要的時候,如果強迫對方接受,這就是「婚內強暴」(marital rape)。相對的,與婚姻外的第三者合意發生性關係,它確實是對婚姻關係的傷害,但這其實不該是國家刑事法律追究的問題。此外,在目前承受了許多汙名的性工作,在彼此合意的前提下,此一樣態的性也不盡然全然不合理,而應有更多討論與存在的空間。
既然合理的性建立在合意的基礎之上,我們也可因而理解,性絕對不只是愛、慾望的外在表現,在某個意義上,性也就是權力的展現。性的問題是權力問題,而對於權力的對抗,唯一能做的也只有溝通。什麼是自己和對方想要的性、什麼是自己和對方願意接受的性,這些都需要對話。唯有對話、理解、溝通,才可能化解權力的宰制。
又如「綁縛與調教」(bandage and discipline)往往被主流社會視為「變態」,在過程中一方被圍巾、皮帶、內衣、手銬、鐵鍊或其他道具捆綁,並可能被蒙住眼睛或塞住嘴巴,另一方則拍打被綁縛者的臀部或鞭打對方。表面上看起來這是強制的形式,但其實來自於參與者的同意,絕不違反合意原則,且整個過程必須經過詳細的溝通,並可隨時中止。被誤認為不合理的性,反倒是最合理的性,這是「綁縛與調教」給我們的啟示。
對於什麼是社會倫理可以接受以及不能接受的性,《性的解析》第二冊提出了美國社會目前的答案。這個答案是美國經過跌跌撞撞、長期摸索所得出的。那麼我們台灣的答案是什麼?我期待《性的解析》是一束炸藥,刺激我們去思考、對話。如果這些問題沒有講清楚、說明白,沒有經過翻天覆地、徹徹底底辯論或吵上好幾架,恐怕答案無法輕易得來。
陳若沖
大家出版社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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