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個法條你一定要知道,有事防身,沒事拿出來唬唬人也很厲害!Part1
1. 違約都會構成的「債務不履行責任」
小美在二手網路交流社團中和網友購買了一件窄裙,沒想到匯款之後卻遲遲等不到賣家出貨,甚至還莫名被賣家封鎖,可以求償嗎?
民法對於違背契約最基礎的規定就是「債務不履行責任」,主要條文是民法第226條、第227條及第231條。依照這些條文的規定,只要是因為賣家的問題導致違約,不管是賣不存在的東西(比如別人的車)、遲遲不出貨(裝死),或是交出有瑕疵的貨(食品放到腐壞),就要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依照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在15年內(就是這麼久!),買家都可以通知賣家選擇請求損害賠償(賠償市價),或是乾脆解約然後把貨退出去、錢還回來,不給賣家僥倖得逞。
2. 超容易主張的「瑕疵擔保責任」
阿強聽說衛生所賣的保險套俗擱大碗,便前往購買數盒保險套,回到家才發現每一盒保險套中,總有幾個套子不是破洞就是張力鬆弛,氣得大罵:「要提高生育率也不能來陰的!我褲子都脫了你卻給來我這個!」但衛生所卻表示他們賣套子不做套子,廠商的問題不應該由他們負責!這是真的嗎?
除了債務不履行以外,民法還有一個「瑕疵擔保」的制度,法律要求賣家出的貨物要符合契約約定的品質(比如厚度是0.01公分),或是符合一般市場上同種商品該有的品質(比如避孕效果),只要賣家做不到這點,不管你是否情有可原、是否是你製造的,通通都要負瑕疵擔保的責任!
根據瑕疵擔保的規定,收到的商品只要有瑕疵,而買家又是事先無法知情的,就可以在5年之內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比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進而要求退款,或是要求賣家另外給一批無瑕疵的貨(民法第365條),嚴重的瑕疵則可以解約(民法第359條)。
如果賣家明知道有瑕疵還故意不告知買家,或是特別保證品質,比如保證0.00000000001公分的奈米級、薄到連肉眼都看不見的保險套(一聽就知道是商家在唬爛),那麼買家因此所受的損害也可以一併求償(民法第360條)。
另外要強調的是,所謂的瑕疵擔保責任是無過失責任(意思是不是你的過失也要負責),所以開頭衛生所宣稱是廠商製作上的問題,自己身為單純進貨的賣家沒有過失,這是不對的喔,只要你販賣的商品有瑕疵就要負責!
3. 心裡難過就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安安養的吉娃娃被鄰居弟弟騎車不慎撞到而死亡,傷心欲絕的安安茶不思飯不想,只希望寶貝能回來,聽取了朋友的建議,決定對鄰居弟弟求償寵物死亡的精神慰撫金10萬元,實際上有可能成立嗎?
民法的損害賠償有二種,一種是「財產損害」,例如寵物本身的市場價值;另一種是「非財產損害」,指的是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為人的精神感受是無法用法律回復的,民法只希望被害人看到錢可以開心一點,於是規定精神痛苦也能夠換算成金錢賠償,這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
可以想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否則只要對方稍微玻璃心就要荷包大失血,難免會造成社會大亂,因此民法的規定是,只有不法侵害別人的「人格權」或「身分法益」時,如生命、身體、健康、名譽、配偶權等,才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然而在法律上寵物只是飼主的「動產」、「財產權」(跟手機、衣服沒什麼區別),並不是一個「人格權」,所以過去多數法院見解認為無法針對寵物的過世向加害者請求慰撫金,但最近開始有法院考量寵物是介於人和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承認對於寵物的傷亡也可以由飼主請求精神慰撫金的例子,但是否會成為將來的主流見解,還有待觀察。
4. 民事案件中最常見的「侵權行為」
小智某次用餐結束後因為餐廳地板濕滑,導致跌了個狗吃屎並遭到餐廳員工恥笑,離開之後立馬在餐廳粉專留下負評。回到家愈想愈氣、憤恨難消,又陸續創了許多分身帳號、留下各種不實指控,最後被老闆提告侵害名譽權,而小智也針對跌倒的傷害請求賠償。
民法對於人與人之間的接觸設有一道不能越過的界線,那條線就叫作「侵權行為責任」,一旦越線就要賠償。民法第184條規定,故意或過失造成別人權利的侵害,因此讓別人受有損失,就必須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也就是說,只要你有任何疏忽,侵害別人生命、身體、財產、名譽等權利,被害人為此支出醫療費、修理費,就要由你來負擔。因此,餐廳老闆沒有維護好環境安全,導致客人滑倒受傷,要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而小智故意用分身帳號留下不實指控貶損餐廳老闆的商譽,是故意侵權行為,兩個人都必須為對方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5.不正當的獲利就叫「不當得利」
老王退休後在自己庭園當開心農夫,發現隔壁鄰居已經搬離,土地荒廢十分可惜,於是就把自己播種的範圍延伸到隔壁土地去,並且每年收取上頭的農作物做小買賣。某天隔壁鄰居退休回來想開快樂農場,發現老王擅自在自己土地耕種的事實,憤而告上法院,老王的鄰居有什麼可以主張的呢?
生活中的財產利益總是不斷在流動的,像是為了買網拍而刷卡、投資獲利、過年從父母拿到紅包等等,本於正當的交易所拿到這些財貨,才代表我們有權保有它;相反的,如果你是在地上撿到100元、有人匯款不小心匯到你的戶頭、或是同學先付款而你忘記找錢,這種增加財產或是減免支出的利益,因為都是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而來的,我們就叫它「不當得利」。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就要付返還的責任,換句話說,不該是你的就分毫不可取,不論是撿到或是意外之財,都必須把這份財物還給原來的主人。像是到別人的土地種菜,一般是要付租金的,私下偷種菜不用付租金,這種行徑違反民法,也違反了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的道理,因此鄰居就可以跟老王追償使用土地的代價,也就是租金。(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6 . 太瓜張了,我要「解約」!
大明前些日子趁著搶先申辦的福利簽了5G的 1499吃到飽方案,沒想到三個月後電信三雄殺得見血,電信業者卻降價推出吃到飽699的方案,氣得他跑去跟業者解約、申辦新專案,並要求退還價差,他站得住腳嗎?
我們一般俗稱的「解約」,在法律上指的是二種權利,一個叫做終止權、另一個叫做解除權,雖然都結果都是「解約」,但是效果卻差很多哦!
如果是「一次性」的交易(就是說沒有像租金每月都要付錢這樣,然後跟「性交易」也無關),發生履約上的障礙,比如賣家收了錢卻不出貨,這種時候要做的是「解除契約」,解除之後法律上這個契約就可以當作沒存在過,所以可以跟賣家把錢要回來。
如果是「繼續性」或是履行期很長的交易,像是租屋、電信服務需要一期一期付費跟履約的契約等,法律只會允許你向未來「終止契約」,換句話說,在終止之前的契約還是有效,所以不能請求退錢,但對將來還沒開始履行的部分,雙方不必履行了。
大明跟電信業者間電信服務的契約,因為是繼續性的契約,所謂的解約其實是終止契約,所以雙方只是不必再按照1499的方案履行,但通常契約可能會綁終止需負違約金的約定[1],並不代表電信業者先前收的費率是可以退還的哦!
7. 不好意思我看錯了,可以反悔「撤銷」嗎?
花花聽說小米的手機CP值很高,便趁在上海旅遊時前往電信行購買。一進門就拿了一支手機結帳,開開心心的回飯店擦手機玻璃。沒想到,打開包裝才發現自己買的是「小迷手機」,氣得跑去跟店員主張要退貨,不意外的被店員拒絕了。
花花把「小迷」看成「小米」而購買的狀況,民法稱作為「錯誤」。錯誤有好幾種形式,除了花花這一種以外(同一性錯誤),還有像是寫契約時多寫或少寫一個0(表示錯誤),以及以為吃鹽可以治糖尿病而大量買入的情況(動機錯誤)。
按照民法第88條規定,如果表意人(花花)沒有過失,而意思表示的內容有錯誤,或假設「知其事情就不會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可以將撤銷意思表示。白話:也就是說,只要你心中想的跟外部行為做的有落差,像是要買小米卻拿成小迷結帳,是有可能可以撤銷的!
但為了怕大家亂反悔,法律訂有兩種限制,一種是你自己有錯在先的,比如要買小米卻不問店員,自己拿成小迷去結帳,這種情形不能用錯誤的規定來撤銷;另一種是大家根本不知道你在幹嘛的,例如以為鹽可以治病所以買鹽,這種情況,法律稱為動機錯誤,因為沒有人知道你買鹽是為了治病,不能要其他人負擔你幻想的成本!所以這種情形原則上也不容許當事人撤銷。
8. 你撤告我賠錢,咱們來談「和解」
阿龍在路上邊騎車邊抓寶,在甩寶貝球時太入神,不小心連龍頭也跟著甩了出去,導致撞上人行道上的阿伯,當時阿龍雖有意賠償,但僅受輕傷的阿伯卻開價100萬,導致阿龍抓狂負氣而走。事後阿伯提告過失傷害及附帶民事賠償,怕坐牢的阿龍於是私下找了阿伯簽和解書,表示願意賠償10萬元,條件是阿伯撤告並放棄其他民事請求。
所謂的和解,是民法契約中的一種,功能是讓當事人自己重新確認爭議,並約定新的法律關係,以車禍事件來說,可能發生各式各樣的損害,但是要上法院請求這些損害就要實際的支出單據;如果和解,就可以用契約讓大家「喬」出一個金額,把它當做最終賠償的金額,取代原本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和解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法庭外和解,另一種是法庭內和解。如果是在法庭外的和解,原則不能對正在進行的訴訟產生程序上的效力,但可以當作證據,像是對方請求100萬,可是和解書已經同意賠償10萬就好,那麼法院就可以照著判賠10萬元;另一種的情況,在法庭上當庭和解,會導致訴訟終結的效果,等於說和解書具有跟法院裁判相同的效力,對方如果之後賴皮不付錢,債權人也可以拿和解書到執行處去執行處分對方的財產。
[1] 這類違約金如果消費者覺得高得太不合理想爭執,必需上法院爭執,認定上屬於法官的職權,如果法官判斷違約金過高,可以依照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做酌減;也許有爭執機會,但一般人比較少為了這樣的金額上法院,所以類似案例並不多。
本文摘自《你知道的太多了:欠錢可以不還、年金可以不繳、法庭可以喊價、和解可以再告、借名可以侵占、勞保可以害人──這是什麼荒謬劇?!不~這是我們的法律!》,獨売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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