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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審判

東京審判

東京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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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打破中國狹隘視角,首次引進日本內部視點
東京審判――史上首次戰爭罪犯審判的全景和真相

  .東京審判究竟是「文明的制裁」還是「勝者的報復」?
  .同盟國在如何起訴、又如何處置均有歧見,內部有哪些政治盤算?
  .為什麼不起訴天皇?二十八名甲級戰犯如何定罪、又為何釋放?
  .東京審判和紐倫堡審判有何不同之處?為什麼不實施第二次東京審判?
  .靖國神社合祀為何風波不斷?東京審判究竟給日本帶來什麼樣的結果?

  ◎華文世界首次引進日本內部論點的東京審判
  全面、翔實、冷靜、實證。從東京審判的結構如何確立、同盟國如何起訴、為何不起訴天皇、日本如何因應,到如何撰寫判決、為何未實施第二次東京審判、如何釋放戰犯――尤其是甲級戰犯,以及審判對日本的意義究竟是什麼,一一呈現日本這個戰敗國家被審判的全景。

  ◎這是一場「文明的審判」,還是「勝者的審判」?
  在戰後的日本,較之於被審判的當時,屈辱感反而隨著時間的流逝而加強,對於審判的意見也激烈分化。而伴隨著民族主義、意識形態、感情和道義等糾纏的議題,這兩者已經化為難以和解的「價值對立」。本書的作者又是如何看待審判呢?

  ◎打破中文世界對東京審判的刻板印象
  在中文世界裡,對東京審判似已蓋棺論定,幾乎聽不到異議的聲音或討論的空間,也缺少對東京審判基於「事實」的冷靜且實證的研究,從而一般讀者形成一種刻板和偏見印象,自居正義,把審判、甲級戰犯、懲罰軍國主義者符號化和簡化。也很少深入思考審判究竟為日本帶來了什麼樣的「結果」:民主化和安全保障。

特別推薦

  ★★本書榮獲三得利學藝獎(思想.歷史部門)★★
  ★★東京審判研究第一人――「日暮吉延」權威之作★★
  ★★知名歷史學家保坂正康盛讚:「東京審判過後六十年,『歷史』所殷殷期盼的書終於出現。」★★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日暮吉延


  1962年生於東京。1993年立教大學研究所博士課程屆滿退學。2000年獲得學習院大學博士學位(政治學)。專攻日本政治外交史、國際關係論。2012年起任帝京大學法學部教授,歷任鹿兒島大學教養部助教授、法文學部助教授、教授等職。

  著有:《東京審判的國際關係》(木鐸社,2002年)獲吉田茂獎,《東京審判》(講談社現代新書,2008年)獲三得利學藝獎。另合著有《正確解讀東京審判》(文春新書,2008年)等。

譯者簡介

黃耀進


  曾任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研究員,目前為日本一橋大學大學院言語社會研究科博士候選人,內容力有限公司內容製作總監。譯有《活著回來的男人:一個普通日本兵的二戰及戰後生命史》、《亂世的犧牲者:重探川島芳子的悲劇一生》、合譯有《滿洲國的實相與幻象》、《「他們」的日本語:日本人如何看待「我們」台灣人的日語》、《半路上》等書。

熊紹惟

  國立台北大學財經法律系學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目前為內容力有限公司特約譯者。譯有山本英史著〈光棍律的成立及其背景――清初秩序形成的過程〉,收錄於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法律史譯評2014年卷》。
 
 

目錄

第一章 如何看待東京審判
1/靖國神社的合祀問題
2/甲級與乙丙級之間
3/「文明的審判」論與「勝者的審判」論

第二章 東京審判的結構是如何誕生的呢?
1/以「凡爾賽的失敗」為鑑
2/美國的主導?同盟國的協調?
3/不起訴天皇與各國的疑惑

第三章 同盟國所起訴者為何?
1/同盟國檢察局的發動
2/被告與起訴事由的確定
3/檢察官方論理

第四章 日本如何因應呢?
1/合作與抵抗
2/辯護方的論據
3/「國家辯護」與「個人辯護」

第五章 如何撰寫判決
1/法官團的分裂
2/法官團的重整以及做出判決
3/如何解讀帕爾判決

第六章 為何未實施第二次東京審判
1/國際審判與後續審判
2/麥克阿瑟的執念
3/審判終結後的轉變

第七章 如何開始釋放戰犯
1/何時、如何辦理
2/《舊金山和約》中的戰犯條款
3/日本恢復獨立後的「重大國內問題」

第八章 為何甲級戰犯獲得釋放
1/展開赦免建議
2/「釋放急進論」的抬頭
3/在東京審判之後

後記
簡稱一覽表
參考文獻
相關年表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9384476
  • 叢書系列:NIHON RONTEN 日本論點
  • 規格:平裝 / 496頁 / 13 x 19 x 2.4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東京審判法官團的分裂
 
◎帕爾表明辭意◎
 
印度法官帕爾最初堂堂出現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時,正值一九四六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團駁回辯方所提管轄權迴避動議之際。實際上除了印度與菲律賓之外的九位法官,已經達成文書合意,如果判決中出現少數意見,將不對外公開,但晚來的帕爾卻拒絕加入此項合意。當下,法官團立刻陷入苦惱,擔心少數意見可能被公諸於世。
 
如同英國法官派翠克(William D. Patrick)感嘆「帕爾從被任命之初,便採取了與眾不同的鮮明立場」一般,帕爾抵達日本之際,便對「反和平罪」採取否定立場。
 
不過,帕爾卻未料想到審判時期竟會如此之久。原本預估東京審判很快就會結束,因此才答應前往日本擔任法官的帕爾,當他察覺審判將曠日廢時後,即於一九四六年十月一日對首席法官威廉.韋伯表明辭意,希望辭去自己擔任的法官一職。
 
當初明言(東京審判任務)只有半年期間。……基於此一認知,……在高等法院長期休假結束前……本人推遲了所有的重要案件。之後因得知本軍事法庭工作,終究無法在半年內結束……本人為了履行對加爾各答委託人與法庭之責任,必須返回印度。(美國務院文書)
 
根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四條b規定,只要「出席法官過半數」之下,便可執行法庭的意思決定。但開庭至今不過才過五個多月,便有法官退出,場面恐怕不太好看。麥克阿瑟反對帕爾辭職,並以之前印度在法官指派上已經造成過一次騷動為由,說服帕爾留任。
 
如此一來不得不滯留至東京審判結束的帕爾,除了上法庭與進圖書館之外,就是蟄居在帝國飯店的房中,分析大量審判記錄與文獻,持續撰寫他的判決意見書,前述那份冗長的判決意見書便是在這種狀態下書寫而成。
 
帕爾的另一個特色,就是缺席公審的次數異常地多。他為了探望臥病在床的夫人,多次長期回國,公審的四百六十六日當中,帕爾缺席日數實際上達到一百零九天(第二名是韋伯的五十三天)。
 
◎首席法官韋伯才是對立的核心◎
但是,法官團不安的因素,並非只有帕爾。尤有比帕爾更甚者,那就是批判「反和平罪」帶有事後法性格,在法官團中帶來緊張與造成內部分歧的首席法官――韋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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