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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致豪/修復,只為了自己──讀《你真的可以選擇不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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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讀書筆記bn

 

對於長年從事刑事辯護與告訴的第一線司法實務工作,同時把司法心理學(forensic psychology;亦即,將心理學的理論、研究應用於各類司法議題的一種專門領域)研究作為個人志業的我而言,韓國心理學家金泰京教授《你真的可以選擇不原諒》一書中所主張的許多觀念,不啻是一系列重要的提點。

本書的主張可化約為兩個概念:

第一、避免被害者在司法與附隨程序中遭到再度或多重物化的重要性;

第二、身處第一線的助人工作者,面對司法「真確」(factfulness)的認知艱難。

你真的可以選擇不原諒:第一本以受害者為中心的經典解析,用正確的視角陪伴受害者成為我們的好鄰舍,在黑暗中散發榮耀

你真的可以選擇不原諒:第一本以受害者為中心的經典解析,用正確的視角陪伴受害者成為我們的好鄰舍,在黑暗中散發榮耀

▌反物化:你做的一切,都是為了找回自己──「醫生,我們今天可以笑嗎?」

犯罪,是一種將被害者去人化(dehumanizing),甚或物化(objectifying)的歷程。於是,當我們希冀回歸脈絡,檢視並討論有關被害者的復原可能性並給予協助時,我們勢必難以迴避「反物化」的討論。

事實上,在司法心理學研究脈絡下的近代被害者學(victimology),可以說已經樹立了「以被害者為中心」的研究典範。因此,為了更加深入地重建被害者身為一個「主體」、「主動人」的能動形象,在討論到被害者時,往往一開始就會談到賦權(empowerment)。

所謂賦權,一如其字面原義:將被害者因為他人施予犯罪所生的無力感(或失權感,powerlessness)進行逆向工程,重新賦予被害者權力主體(也是權利主體)的地位。

之所以必須從被害者賦權去破題,是因為在世界各國的犯罪相關研究中,出現了兩個重要的跨國界現象:

一、太久以來,被害者往往被社會誤認為已經喪失了主體能動性(請看中文的「被害者」一詞,給人的印象竟是如斯被動、蒼白而無力),因此只能再度淪落為「物」──在社會多數人的眼中,被害者只能承接憐憫、同情(而非同理),或者作為眾人自以為善意的投射對象。

二、被害者賦權的「模板化」──因為你是犯罪被害者,所以你必須用「這樣」或「那樣」等等我們司法或社會所認可的方式,來進行賦權:「你必須要恨」、「必須要復仇」、「必須要讓對方得到最重之刑」、「必須要聲嘶力竭、哭天搶地」、「必須要食不知味、寐不安寢」、「必須要絕不原諒對方」、甚至是「你不能笑」、「快樂與幸福不屬於你」。換句話說,身為被害者,你可以賦權,但必須透過「我們這個社會」所認可、有共識的方式──也就是一個被害者賦權的「模板」(template)。「醫生,我們今天可以笑嗎?」當本書提到被害者家屬講出這一句話之時,身為讀者,我的情緒幾乎難以自持(第1章,第27頁)。身為被害者,笑是奢侈的;更是不符合司法與社會期待的。在這「司法與社會所期盼的賦權模板」之中,被害者的自我,被害者的期盼,漸漸消失於無形。

因為上述兩種現象,於是產生了對於被害者的再度嚴重物化──「理想中的被害者形象」,也就是被害者的刻板印象。這樣的普遍、嚴重認知誤區,一方面造成許多真正期盼掌握主動、重建人生,並自我賦權的被害者二次三次遭受司法與社會輿論的物化與傷害(「他/她那麼堅強,看起來就不像是被害者吧?」),同時在另一方面,卻也提供了冤案的加害模板,讓有心人得以利用,在無證據的狀況構陷他人入罪(「如果不是真的受害,他/她的表現怎麼會那麼像被害者呢?」)。

本書把上述兩種現象,以及透過司法制度與社會輿論對被害者的物化進行深入淺出的描繪;金教授對被害者的關懷,也流露於字裡行間。

此外,金教授同時強調了一種真正屬於被害者賦權的創傷動力學觀點:修復,必須只是為了被害者自己,而非為了被害者以外的任何人。其他的人,則可以從「尊重」與「同理」開始,去展現那小小的、看似無關緊要(實則極為重要)的一點點善意。

於是,被害者其實真的可以選擇不原諒,也可以真的選擇原諒──只要那是被害者本人的意志,以及為了重建自我所做的修復,無涉於他人。


▌面對司法體系的「真確」之艱難──第一線助人工作者,別讓認知誤區黑化自己

「心有所愛/不忍讓世界傾敗」,出自於我所欣賞的詩人羅智成先生之筆。

如此優美的詩句,對我而言,頗能確切描繪出金教授,以及包括我在內的許許多多第一線司法、心理衛生與社會實務工作者面對各色悲劇事件的心境:因為對這個社會還心有所愛,因此不忍見現實因為犯罪/悲劇傾敗。

所以我們盡力地在各自的崗位上,燃燒身心,全力以赴地做好自己的工作。

但有時,身為第一線實務工作者的我們,確實會因為見證過太多悲劇與無奈,而由那樣不忍世界傾敗的愛,生出了「司法無用,一切都是徒然」,或者「司法除了保護犯罪者/被告之外,一無可取」的恨意。

在金教授的書中,一如我在面對許許多多精神醫師、心理師、心理學家的過程,也讀出了教授無意間流露出對於司法的無力與恨意之流序──彷彿助人工作者自身已經罹患了「替代性創傷」,因而無力再次面對司法現實,只能徒呼負負。

但其實,那樣的創傷是我完全理解的;十多年的刑事辯護(協助被告)與告訴(協助被害者)工作,我總是以仔細檢閱被害者的陳述與卷證紀錄,作為開端。在身為被告的辯護人時,我與被告的對話,也無例外總是以詳細檢閱被害人的紀錄開始。

理由無他:身為司法工作者,我們有義務去正視被害者的痛苦,並且認清犯罪行為是如何的抹殺了被害者身為人的主體性。

但那並不代表,我們必須去忽略、扭曲,甚至刻意貶抑那些長存於司法體系本身的「真確」(factfulness):國家刑罰權的巨大與為了民主法治加以制衡之必要;「無罪推定」與「罪疑惟輕原則」的真意與普世價值;正當法律程序的寶貴價值;刑事證據門檻與證據法則的必要性等等。

一旦忽視了以上的這些司法真確,實務工作者往往難逃日趨酸苦、刻薄,且拒絕有建設性的工作態度,也會忽視一個事實──若能正視自己與他人的努力,若能佐以正向的態度,終有改變體制的可能。

希望閱讀本書的讀者,以及我所景仰的諸多助人工作者,都能不再為了那樣不忍世界傾敗的愛,而容任自己與當事人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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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致豪

美國紐約大學(NYU)心理系與政治系畢業;東吳大學法律碩士班;台灣大學心理學研究所肄業。
是資深執業律師,美國國家詰辯學院NITA法庭詰辯講師,也是司法心理學實踐者。曾任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律師訓練所教官,也曾義務為多起重大案件辯護;將司法心理學的證據與方法論引入本土司法,不遺餘力。
譯有《核心崩解:一位教授與思覺失調症奮戰並共存的人生》、《暴力電玩如何影響殺戮行為:探討電動遊戲、攻擊行為以及殺戮心理學的關係》、司法心理學經典著作《司法心理學:研究與應用》等書。
製作並主持podcast《法客心法影劇組》,藉由戲劇與文學傳播司法與心理學的相關知識與辯證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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